福州市工商联木业公会(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州市工商联木业公会(总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福州市从事木业企业和商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为非营利性地方性民间组织。以团体名义加入福州市工商联,作为二级组织,接受福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总商会下设八个专业商会,分别是:木〈竹〉地板专业商会、木流通专业商会、木板材专业商会、木门楼梯专业商会、半成品木材专业商会、建筑模板专业商会、木家具专业商会、根雕工艺品专业商会,专业商会章程由各自商会制定。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创新、发展”具体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福州市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福州市企业和个人,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商家)、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创新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事业平台、促进企业发展、繁荣福州经济为目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海西和福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使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科学发展,有序竞争,在木业行业内开展自律和诚信活动,规范经营。
(三)帮助会员企业(商家)研究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引导其整合优势资源,联合开发项目,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会员的产品科技含量,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促进会员企业(商家)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宽会员视野,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加强会员之间以及省内外、境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加强本商会与兄弟商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参加各种专业展会和木业行业会议活动。
(五)创办福州市木业公会(总商会)网站和会刊,将他们办成展示企业(商家)的成果与形象的窗口,商会与会员企业(商家)联系的桥梁,会员企业(商家)交流沟通的平台;及时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国内外市场动态,强化宣传,加大推介力度;利用互联网和平面媒体,收集和发布会员信息,总结和宣传会员企业(商家)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经验,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会员单位和代表人士。提高福州市木业行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六)适时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增强商会发展生机与活力,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争取通过商会的融资平台和其他渠道,为企业(商家)引进资金、拓宽市场提供服务。
(八)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定期向福州市工商联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九)了解会员企业(商家)经营情况,解决会员企业(商家)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企业(商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商家)的困难、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企业(商家)协调关系,帮助会员企业(商家)排忧解难,创造和谐、双赢的市场氛围。
(十)加强与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的联系,参与福州市木业市场纠纷的处理协调,帮助会员企业(商家)科学、公正的解决销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福州市及区县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商家)和福建省其他地区以及外省在福州的分支公司或办事机构;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五)有作为、有爱心、有代表性、有奉献精神的,在木业企业和商家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福州市非公经济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如营业执照、单位会员申请表等);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商会的帮助和支持,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商会工作,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有关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自愿退会或除名的会员,均须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专职一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听取审议并通过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三)决定聘任、解聘商会高级顾问、顾问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在提交理事会选举之前须报经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由秘书长提出需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必须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1/2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监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建议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五)提出需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的意见草案;
(六)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拟制本商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七)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八)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聘请若干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老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高级顾问、顾问。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聘请若干与商会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思,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经过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总商会)的财务审计。亦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福州市工商联(总商会)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2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