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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系列文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10   作者: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编  辑 说  明

 

        为使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更加准确有效、更大范围地传导给各会员企业帮助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推动会员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秘书处收集编辑了2010年以来有关政策文件汇编,重点部分加了红色字体。旨在帮助和方便各会员企业学习、了解和使用中央省市有关惠企政策文件。列入这次目录中大多数政策文件在政府相关网站可查询下载,此外由于政策文件收集渠道和时间限制,对所编印的文件目录难免疏漏,今后我们将密切跟踪新政策的出台并适时汇编成册。

                                       -------编者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的实施意见》

榕政[2012]8号))

 

 

一、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1、支持企业多生产多用电。为鼓励冶金、建材、汽车船舶、电子、塑胶等行业企业多生产多用电,对今年6月至12月用电量增长10%以上,产值同比增产5000万元或产值增速10%以上,年度纳税实现正增长的上述行业企业给予用电奖励,奖励标准为总用电量每千瓦时奖励0.01元,单家企业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企业多销售多纳税。对2012年总纳税额(暂缓征收的税种按2011年企业缴税额计入纳税总额)增长达到10%-20%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30%奖励企业;增长达到20%-30%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增长达到3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增量部分地方留成的60%奖励企业。

3、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将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各主要行业龙头企业和得到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服务对象,在资金扶持、市场开拓、融资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继续执行增产补贴政策,对重点监测服务企业补贴标准上限提高到150万元。

以上第1-3条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4、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近期生产经营困难的船舶行业、钢铁行业和电子信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2012年增产贴息和补助按“一企一议”方式进行。船舶和钢铁企业的贴息额与贷款额挂钩,按企业全年利息支出的5%给予贴息,单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船舶和钢铁企业,以及电子信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今年6月至12月产值增长超10%,则按企业全年利息支出的50%给予贴息,单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增加投资

5、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在工业转型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

6、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投资项目,按当年厂房和设备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实行“一厂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工业转型创新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8、继续执行甲控甲供政策。甲供甲控办法实施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 

9、推进政府采购选用名优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时必须选用《名优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如同一品种产品少于3家生产商但已有品牌产品入选《福州名优产品目录》的,在采购招投标时给予列入《名优产品目录》的产品 加10分。

10、加强名优产品市场开拓工作。积极组织名优产品企业参加国家级或区域性的重点专业展览、展销,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名优产品企业销往省外或境外的产品(企业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凭证),且所采购的原材料属本地企业间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以企业上年实际销售额(出口交货值)为基数,按当年增量部分实现的增值税地方市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该政策与我市已出台的鼓励外贸出口奖励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1、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市技术创新专项扶持资金,对研发投入大、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20-80万元专项补助。

12、提升工业设计水平。设立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建立工业设计园、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培育重点骨干工业设计企业以及鼓励制造业与工业设计融合。

五、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3、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耗能800吨标准煤、投资5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评估审计,按照年节能量或投资额给予奖励补助,每节约一吨标准煤给予企业奖励270元,或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实行就高原则,最高可奖励80万元。

14、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水、节材等,对投资5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经评估审计按项目投资额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六、支持企业银企合作

15、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十二项金融财税措施。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龙头企业,及时启动重点企业资金链保障机制。

16、进一步规范、完善担保机构担保物权登记服务。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制定实施“融资性担保反担保土地、房产、车辆、船舶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反担保抵押登记所需条件及操作流程,按《物权法》规定的顺位原则无条件开放第二、第三等他项权证抵押登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征信系统查询服务。

七、支持企业减轻负担

17、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费暂缓征收政策延续到2012年底。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好,今年内月电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电费。

八、附则

18、本实施意见试行时间为2012年,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各项扶持政策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各县(市)区根据省、市出台的“稳增长”系列政策和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系列政策的实施意见》(榕政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2012]8号))

一、加大政策扶持

   从2012年开始,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并逐年增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应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缓解融资困难

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方式的担保,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对为小微工业企业和小微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保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在保余额分别给予1%和0.8%的风险补助。对为小微工业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且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其贷款余额给予1%的风险补助。

三、减轻税费负担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从低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微工业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9%改按流转税额的0.09%缴纳。

四、建设服务平台

鼓励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重点建设、培育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技术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建设。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五、促进转型提升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各给予3万元奖励。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经过市科技局初审合格推荐省科技厅参加评审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奖励。在纳税前50名的小微企业中,结合亩产税收情况评选10名贡献大、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六、保障土地厂房

鼓励小微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小微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或进行危旧厂房改造的,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小微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储的,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应尽量安排生产用地或在相应园区予以安置。小微企业所需用地,可以租赁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根据企业需要设定,但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七、加强用工服务

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各类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引导民营机构“引工”服务,积极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力争每年培训人员万人以上,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以享受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据实支付,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对当年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员达10人以上、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30%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八、支持开拓市场

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会应尽量减免展位费和其他费用。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对首次利用经经贸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积极执行甲供甲控政策,大力推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小微企业产品。新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

九、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中央、省、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小微企业的认识,提振小微企业的信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

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

          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二条扶持措施。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每月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通报制度,年底对各银行投放情况进行评比,对季均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优先支持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二、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 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三、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积极引进省外中小商业银行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商业银行向县域和社区延伸机构网点,拓宽服务渠道和对接平台。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力争年底前组建3家以上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合理布局典当企业,鼓励典当企业增资做大,拓展业务领域。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接入人行征信系统。

 

    四、加强小微企业出口金融服务。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优先满足小微外贸企业出口商高风险地区的保险限额,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理赔服务。支持小额贸易承保,提升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渗透率。继续落实对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支持政策措施。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五、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金融机构要多元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鼓励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我省担保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省级财政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扶持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扶持比例上限为1%。

 

    六、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考核,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达到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七、推进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成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指导小组,指导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

 

    八、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各地要设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积极争取福州、厦门、泉州高新技术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动性,吸引创业资本集聚。加快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和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转让提供高效融资、交易服务。加快“海峡股权交易所”组建和运营步伐,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和交易提供有效平台。

 

    九、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范 围,确定我省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5年底。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底前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一批涉企收费。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十、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提高抗风险能力,对为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比例补偿。

 

十二、维护金融稳定。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禁止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禁止贷款时强制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技术改造工作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技术改造作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完善省级推动工业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跟踪调度和季度通报制度,建立重点项目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和滚动推进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对各设区市技术改造工作的绩效考核,对工作前三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强化“三维”项目对接,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形成重点项目“一个业主、一套班子、一笔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省级“万亿”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各安排 1500 万元)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开辟技术改造审批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简化和规范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需经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汇报,跟踪落实,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6+6”措施(闽政发明电〔2011〕4号、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并从今年6月至12月将用电奖励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月用电量不低于200万千瓦时且月用电量同比增长不低于5%的制造业企业,单家企业月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多渠道筹措1.5 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5000 万元), 通过适当调整用电高峰时段,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百家重点企业利用今年来水特丰时期(6 月至 8 月)多接单、多生产,具体由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公司组织实施。实行“一企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百项千亿”等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产业链梳理成果,实施重点产业链技术改造工程。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进重点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填补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对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引导城区化工、造纸、纺织、皮革、电镀等传统产业调整布局,“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对“退城入园”易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支持工业园区物流、研发、信息、市场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生产性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专项补助。建立山海产业协作和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沿海产业向山区转移,允许产业转出转入地对口调剂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借助6·18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传统产业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对“百亿”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设计中心,经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50-80万元的专项补助。组织推荐我省具有国内先进工业设计水平的作品参加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应用现代营销网络带动关联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八、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率先在水泥行业试行阶梯差别电价,逐步推广, 促进行业对标、节能减排。支持陶瓷行业加速技术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天然气替代。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

九、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推进企业开展产品采标和达标活动,健全技术标准,优化产品设计,改造技术装备,推进精益制造,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检验检测。组织开展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质量和可靠性攻关,提升产品内在质量和使用寿命。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轻工、纺织鞋服等品牌企业或行业联合机构创新营销模式,开拓国内市场,对进入大中城市开设专业卖场并带动30家企业入驻的,或在国内外知名网站开设网络直营店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专项补助。

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建立省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研究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以汽车、钢铁、水泥、造船等行业为重点,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投资合作,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推动建立企业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政策等服务。落实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着力争取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引导省外企业总部入驻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促进银行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运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上市、增发配股、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吸引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资金以资本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新增140亿元以上信贷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困难。银行新增的贷款规模中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开展设备购置按揭贷款、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支持我省企业购买省内生产的工程机械、汽车等机械装备。

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充分发挥银行贷款及出口信用保险的综合作用,帮助造船、纺织企业渡过难关。到2012年6月底,对当月产值环比有增长的纺织服装、制鞋、造船等行业企业,以每度电补贴0.1元的形式予以奖励。对于购买省内生产的汽车依法投入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的,每辆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涉及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的优惠措施执行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对涉及工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

四、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对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且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增长超过一定幅度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奖励给企业用于新增项目投资。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装备与技术,支持企业加大扩能改造力度,对符合投资导向改扩建项目的先进技术设备购置费,由省工商发展资金给予不低于3%、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五、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级财政统筹不低于5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新型显示、LED产业、稀土及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太阳能光伏及新型动力电池等领域

六、建立健全分级协调、跟踪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级要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建立促进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的长效服务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5号)

 

 

福建省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政策摘要

 

 

一、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方式分批安排。视年度资金规模情况确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3%给予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5%给予补助;对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不考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结转项目已连续两年获补助的不再考虑技术设备投资补助。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发展〔2010〕544号)) 

二、一般发展水平县投资项目补助

省委、省政府闽委发[2011]3号文中确定的“一般发展水平县”的投资项目可以申报补助,原则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补助标准为35-40万元;每个县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

 

 

福州市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

 

补助办法:

1、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照计算时间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

2、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市级技改、节能、农副产品补助三项补助政策中的一项,技改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3、技改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4、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连续两年享受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再补助。

5、对投入大或纳税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市级奖励金。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的通知》榕经投资[2012]335号)

 

 

 

     福州市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政策

 

 对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经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9、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能独立建帐核算。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榕经技术[2006]140号)

 

 

福州市优秀新产品政策

 

1、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奖励:

对获得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的奖金用于奖励获奖研发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1]136号)

 

 

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福州市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4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成立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市经委技术进步处,具体负责评委会及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条件分别为:

特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400万元以上;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能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领先。新产品研制单位年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一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国际水平;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技术达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技术达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第五条 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经评委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并由评委会向新产品研制单位颁发奖牌,向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每项不超过5位)颁发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的奖金用于奖励获奖研发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第七条 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凡经福州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在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

 

第九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予评奖: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节能降耗、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食品、烟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第十条 申报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福州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新产品标准:企业标准须按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通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六)用户意见:必须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该新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八)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如药品、农药、医疗器械(具)、家用电器、压力容器、计量标准器具等必须提供由省(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产证》、《许可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申报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特等奖的企业,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上年度财务(含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情况)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新产品研制单位根据每年市经委发布的当年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县(市)区经(贸)发局,在收到新品研制单位报送的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后,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要求,推荐上报并认真核实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审核符合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申报推荐单位应提出推荐评选等级意见及其具体理由,经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经委上报。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欠缺的,由市经委通知申报推荐单位在10日内补齐。

 

第四章 评审及发布

 

第十四条 初审。评审办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推荐单位上报的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选意见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评审办根据申报推荐单位提出的新产品组织项目评审,并根据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或领域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主要围绕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推荐特等奖的再进行项目答辩,答辩专家组由2位技术专家及1位财经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经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答辩或评审;对所属的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较高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 评委会审议。市经委牵头召开评委会会议,通报当年市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选情况,经审核评议确定当年市优秀新产品奖。

 

第十八条 公示。评委会评定的当年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获奖产品,由评审办通过福州市名优地产品网上商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市经委监察室、技术进步处负责受理社会投诉。

 

第十九条 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市经委(评审办)行文报请市政府颁布。市政府正式发布当年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通知后,由评委会向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颁发奖牌、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如发现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或主要研发人员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福州市优秀新产品奖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新产品研制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产品广告宣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福州市技术开发优秀项目奖励办法》(榕经技〔1993〕346号)和《关于福州市技术开发优秀项目奖励办法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榕经科[1998]491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9〕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培育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

 

                             (二○○九年十一月)

 

为了鼓励我市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时间重点培育壮大一批具有龙头和示范作用的支柱企业,带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成长性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09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并预计从2010年起至2012年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010年1月份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负责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列入福州市2010-2012年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

 

三、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实行一年度一考核一兑现办法进行奖励。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对上年企业销售收入完成情况组织考核。经考核,当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的增长部分,按销售收入增长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给予企业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2009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比例。其中纳税地在八县(市)的企业奖励标准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企业纳税地在四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地方留成分成比例共同承担。企业纳税地在八县(市)和马尾区的,奖励资金由八县(市)和马尾区自行承担。具体奖励兑现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四、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80%以上,且2012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外,再按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等费用同等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与2012年年度考核奖励一并兑现。

 

五、以上奖励政策与我市现行的涉及市、县(市)区财政奖励(补贴)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

 

六、对未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在考核期间通过合并或重组等方式达到奖励条件的个别企业,按“一事一议”办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七、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竞争力”要求,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等工作,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业环境和公共服务条件。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风景区旅游企业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监管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各参展企业按此补助标准减交展位费。

 

四、项目申报

 

(一)按《监管通知》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10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0个(含服务环境改善项目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不超过1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4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中博会补助项目补助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

 

(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5月23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和《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4.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成长

培训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11]26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1年企业成长培训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企业成长培训项目分为企业精细管理培训、企业高级管理提升培训和企业卓越管理脱产研修培训。

 

(一)企业精细管理培训主要以列入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方案的14个产业中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为培训对象,重点围绕降本增效、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对标挖潜以及涉企政策培训等内容进行培训,每班次不少于24课时。

 

(二)企业高级管理提升培训主要针对广大中小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贸系统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建设、团队建设与执行力等。

 

(三)企业卓越管理脱产研修培训主要以我委扶持培育产值超百亿元70家工业大企业、培育产值超千亿元产业基地中龙头企业,以及省重点产业集群中龙头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对象。研修方式主要依托国内著名高校举办短期脱产培训,采取专题讲座、实地考察、研讨交流相结合方式进行。研修内容重点突出经济形势、产业政策、企业战略管理、企业领导艺术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3名以上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培训师或熟悉企业管理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良好的外部培训专家资源;

 

(三)较为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四)有保证企业成长培训授课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五)开展企业管理等相关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三、项目申报、初审和审定

 

(一)项目补助申请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服务机构向初审部门提出。县(市、区)项目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报,并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设区市项目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省直培训服务机构的项目向其主管单位申报。

 

(二)县(市、区)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及省直培训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在认真审核申报机构的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文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省经贸委上报(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成长培训资金补助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审部门的上报函(由初审部门提供);

 

(二)企业成长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三)企业成长培训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四)企业成长培训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五)独立法人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成长培训工作方案;

 

(七)企业管理需求调查报告(申报企业精细管理培训的服务机构必须进行企业管理培训需求调查,调查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简要分析,以及本机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八)经省财政优选中介机构库鉴证的2010年度企业成长培训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与审计表(见附件3)原件;

 

(九)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2010年企业成长培训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体现培训应用效果。(3000-5000字之间)。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培训服务机构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政府、设区市经贸委及省直培训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于5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省经贸委企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六、补助标准

 

企业精细管理培训班的补助标准为每位学员每期培训补助380元;企业高级管理提升培训班和卓越管理脱产研修班的补助标准按照培训实际所需费用确定。

 

七、补助资金用途

 

主要包括:培训教材费、教师授课费、教师差旅费、授课场所租赁费、审计费、宣传费、组织管理费等与培训有关的费用。

 

八、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培训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企业成长培训项目资金申请表.doc

 

     2.企业成长培训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3.2010年度企业成长培训资金审计表.doc

 

     4.201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xls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管理咨询

诊断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11]26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改善、规范与创新管理,提高大企业现代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咨询平台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诊断服务的省内企业管理咨询机构;

 

(二)委托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含省外、境外管理咨询机构,下同)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大企业。

 

本通知所述的大企业,其范围是《关于培育发展工业大企业大集团的指导意见》(闽经贸企业〔2010〕613号)中提出的70家拟培育和壮大的百亿元大企业(大集团)。

 

(三)承办企业管理咨询平台项目的单位。平台项目包括各级经贸部门主办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接会和企业管理现场推广会等活动。

 

二、项目申报、初审与审定

 

(一)申报项目为2010年1月1日以后实施,且在2011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成(已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项目补助申请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向初审部门提出。县(市、区)项目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报,并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设区市项目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省直项目向其主管单位申报。

 

(三)县(市、区)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及省直项目的主管单位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核实,负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文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省经贸委上报(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四)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资金补助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初审部门的上报函(由初审部门提供);

 

2. 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3. 企业管理咨询机构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6. 经省财政优选中介机构库鉴证的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与审计表(见附件2)原件。审计机构(优选库名单见附件3)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 项目咨询诊断报告及实施报告;

 

诊断报告及实施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诊断问题、对策措施、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

 

8. 咨询诊断项目实施效果;

 

咨询诊断项目实施效果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及存在的问题等。

 

9. 被服务企业对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实施项目的评价意见(原件,加盖被服务企业公章)。

 

项目评价意见内容应体现该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管理相关方面工作的改进以及综合效益提高的指标性与文字性的评价。

 

10. 2010年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二)申请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资金补助的大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至第9点。

 

2. 大企业咨询诊断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大企业专项业务审计表见附件5。

 

    (三)申请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接会和企业管理现场推广会等企业管理咨询平台活动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 活动项目方案或会议通知;

 

3. 活动项目开支发票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以申报项目为序,编制页码和目录,并加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申报对象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省直主管单位于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企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五、补助标准

 

    (一)企业管理咨询机构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全年安排该项资金的补助总金额和合格的项目总数,确定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

 

(二)大企业的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全年安排该项资金的补助总金额和合格的项目总数,确定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最高不超过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

 

(三)企业管理咨询平台项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组织抽查;

 

(二)各补助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企业管理咨询机构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doc

 

  2.2010年度企业管理咨询机构专项业务审计表.doc

 

  3.201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xls

 

4.大企业咨询诊断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doc

 

5.2010年度大企业专项业务审计表.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性补助项目申报文件摘要

    一、申报主要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体要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三)接受经贸、金融、财政等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

 

二、申报程序:

 

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区财政、经贸部门负责初审,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属担保机构(指设区市属国有控股)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财政局;省属担保机构(指省属国有控股)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对为台资贸易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

 

对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2]15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为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策部署,创造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福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如下: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 

 

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每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资金,市本级应当占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县(市)区占百分之二以上。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实在鼓励企业税收的增长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对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办理。鼓励发展风险投资资金,市级风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各类高成长性企业的风险投资的跟进投资,建立健全以政府风险投资补助为引导、民营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投资进入与退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鼓励有实力的创投机构在我市设立公司开展业务,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享受《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榕政综〔2010〕128号)的优惠政策。 

 

四、创新科技企业间接融资 

 

对省百家重点企业、省市新增长点企业实现产值、税收增长目标的,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福州市企业争取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配套及培育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投入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配套国家、省创新资金项目以及培育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启动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十二五”期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 

 

六、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十二五”期间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项目重点扶持。列入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9〕215号)给予兑现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年工业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企业连续3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在我市新建研发大楼的土地价格实行优惠地价。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示范促进发展,对制造业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扶持软件产业发展,按照《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榕政综〔2010〕6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七、推广科技保险工作 

积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设立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对参加科技保险、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25%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科技保险保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促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与产业化,设立福州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资金。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继续按《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执行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加大对发明创造奖励和扶持力度,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奖金额度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 

 

九、推进标准和品牌建设 

 

支持企业实施标准战略,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的资助。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壮大以自主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的规定给予奖励,重点扶持这些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 

 

十、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与互动 

 

发挥我市科技资源优势,设立市校科技合作专项经费,促进在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开展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对接省6.18成果交易会,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实验室。鼓励企业与我国两院院士及专家开展紧密型的创新合作,对新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市属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对两院院士与企业签署并实施“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的,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院士的报酬给予企业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整合资源,完善福州技术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构筑以项目为载体,集企业技术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强化科技进步奖对创新的引导功能 

 

加大对科技进步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十二、推动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 

 

扩大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总体规模,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资金”),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入我市属地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以及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入驻孵化的,在孵化器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资助。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十三、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要做大做强一批行业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特色产业集群提供技术集成、测试分析、技术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按照《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榕科〔2004〕136号)的规定,对经认定和考核的中心择优给予项目经费补助,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加大公益性社会科技发展的投入力度,用于扶持我市健康医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技术和实用技术研究,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发展。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学数据信息、科技文献、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区域创新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四、加快发展技术经纪服务 

 

依托和支持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以及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公益性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鼓励企业等社会组织建立技术经纪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协会设立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技术经纪机构;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及台、港、澳地区技术经纪组织到我市设立技术经纪机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积极引导市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从事技术经纪工作。 

 

十五、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开展农业“五新”研发、应用和推广,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面向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扶持优良品种培育、引进和推广、农产品深加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公益型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农科教结合项目,鼓励其与农业生产一线合作,加快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面向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重点项目及台资农业企业,重点支持设施农业、精致农业、生态农业、农业综合技术等的引进与合作以及扶持台湾农民在我市创业。支持农村科技信息平台建设,为“三农”提供一线科技服务,按《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榕政办〔2004〕150号),继续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的筛选和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列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30%的经费配套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富民强县、星火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的项目,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 

 

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应予优先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标志性工程,要向本市企业开放项目的前期资讯,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优先购买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对新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 

 

十七、建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 

 

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给予经费补助和相应待遇,市直有关单位必须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对高层次优秀人才担纲的科研项目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级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八、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目标考核制度 

 

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长率、专利申请量、市以上名牌产品数、市以上知名、驰名、著名商标数等指标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区域自主创新的领导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各县(市)区的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1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用地优惠

①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3)办公用房补助

①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4)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6)人才支持

①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②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i 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ii 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iii 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优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认定可破格评审。

iv 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③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④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居留签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二)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上年度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

(7)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用地优惠

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②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2)办公用房补助

 ①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3)经营贡献奖励

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人才支持

比照新设立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审核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核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母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5)申请用地扶持的,提供企业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缴费凭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6)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商贸服务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外经贸局、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为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加快制定《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各县(市)区总部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区,使全市总部经济形成清晰的功能区分,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保障,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中心城区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商务楼宇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三)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四)政策实施

1、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各县(市)区缴纳入库。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2、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3、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各区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市、区的分享部分,按奖励金额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担。

4、扶持金融服务业总部发展的相关政策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12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0〕225号)等政策实施。

5、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结算办法,以及用于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等后续管理费用,对各县(市)区发展总部经济考核奖励等,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总部企业申请财税支持的申报、审批、拨款等程序,另行制定办法。

 四、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榕政综〔2008〕198号)同时废止。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办法。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

    3、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闽政办〔2012〕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各级职能部门深入小微企业面对面辅导应用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媒体、网站开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举办万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的专项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

二、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评价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金融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督促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工作定期监测与督促考核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增加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弓I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等指标同比多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月度/季度调增合意贷款增量。开展“七不准、四公开”(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专项治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应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三、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再担保机梅,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提供担保的,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 O%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

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五、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落位,统筹安排小微企业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多个小微企业,在市、县范围内可以合并组卷报批。小微企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小微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或搬迁置换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现有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

六、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建立劳动力输出大省远程见工系统,推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数据库联网,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发挥12580等海西求职服务系统和各类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向小微企业全面推广。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用工、确定合理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加大服务小微企业力度,对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举办小微企业专场项目成果对接会,对成功对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八、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各级政府采购不得设立歧视小微企业的条件,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新增甲控材料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省经贸部门组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减免。对小微企业参加省开拓市场抱团项目建立销售点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首场年租30%~50%的补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

九、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统计部门加强对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和省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相关政策。省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政策执行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约谈整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1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

(一)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应当取消的一律取消,应当调整的作出调整。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项,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到位。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

(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制订简化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下放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依法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给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密事项外,一律按照规范的环节和时限实行网上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资项目,加快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提高行政效率。企业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及时办理、限时办结制度,禁止变相延长审批时限;对申请条件不足或申请材料不齐的企业,要开展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条件、补齐材料;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除一些尚在内部酝酿,需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可以对外公布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和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适当方式公之于众。强化集中审批功能,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的办理模式,提高窗口办理效率;开展预约服务、代办服务、延时服务,为企业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完善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同级部门之间的项目联网审批,推进省、市、县三级网上联动审批及电子监察。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清理并取消除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中央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停征。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所有涉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及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收费行为。严格规范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

(五)有效控制涉企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同一部门(系统)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加大监督力度。强化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下级的监督,对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督查,保证扶持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行政效能督查,对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替代制、服务承诺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效能问责,切实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推行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展行政效能公众评议,按照问卷调查、评议代表测评、统计分析、结果通报和督查整改等流程组织公开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提请和邀请人大和政协组织定期视察,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执行、行政办事效率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畅通效能投诉渠道。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实行全省效能投诉统一电话“968168”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确保电话投诉“打得通、有人接、能办理”。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投诉栏目,及时接受并处理网上投诉。加大效能投诉件办理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及时有效解决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发挥“服务海西发展效能情况信息点”的作用,及时收集基层和企业反映的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二、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八)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公开投资目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九)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强化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国家产业振兴、区域发展要求以及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方案的实施,加快研究制订《福建省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海洋产业、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文化创意、服务业等领域加快发展。各级建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制订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金融支持计划”,针对新兴产业的特点开发新品种、新服务,对新兴产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为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并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加快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完善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绩效考核体系,省级创业投资资金重点要投向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和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和补助。对新能源产业实施价格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用海。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的,可由省级调剂。对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属于湾外的填海造地建设项目,比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精神,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缴幅度可以提高到50%;其他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十)扶持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

1.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科技部门和金融部门合作机制,探索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积极组织企业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资金资助,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努力满足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保障需求。

2.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建设。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省财政从相关部门预算中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100万元,对评估优秀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50万元。对民营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鼓励政策,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形式的各类技术人才培训,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3.提升创新服务水平。持续提升“6?18”平台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和成果对接率,有效扶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不断提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机构,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能力,扩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对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优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完善技术经纪企业和技术经纪人制度,建立企业技术经纪组织、经纪人技术信息共享联盟。

(十一)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推进产业高端化。支持民营企业主攻产业高端发展的关键技术,实施重点突破,扶持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加快产业高端化进程。推进高技术优势产业实现核心部件、关键材料、重大专用装备由引进技术向自主创新转变。以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企业管理、产品流通、销售服务为切入点,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改项目,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2.推进产业生态化。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实施节能、节水、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政策。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制度,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推进企业品牌化。抓好品牌、商标的培育、申报、注册、保护、宣传等服务工作,引导民营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各种名牌,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对民营企业获得省政府标准贡献奖,以及承担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励。加大知识产权申请的扶持与奖励力度,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推进管理精致化。大力实施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工程”,引导企业苦练内功,强化基础管理、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成长培训工作体系,依托社会培训资源,构建企业管理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企业高级管理提升培训。借鉴台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模式,推动民营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培育管理创新型民营企业,宣传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管理理念、模式和手段,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5.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制订出台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抱团”创办高水平的产业园区。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园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加快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产业园区内的公益性项目,有关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贷款贴息。对服务于产业园区内各类企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6.拓展产业链。进一步整合产业链条,加快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分工协作、衔接有序的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综合配套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和价值链,以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为核心,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鼓励处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环节的加工型、劳动密集型、贴牌生产型民营企业发展零部件专业化生产。进一步做好产业梳理,在区域产业布局和大项目建设中为产业链延伸预留充分的空间。强化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金融部门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协作配套企业之间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展企业支付手段,顺畅上下游配套协作企业间的资金流。

(十二)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

1.支持建设产业重大项目。对于民间投资产业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给予前期费用支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大项目挂钩服务,加强跟踪协调服务。大力实施“闽商回归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要素资源有效返流,在我省投资重大项目。

2.推动实施兼并重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配合协调,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顺利实施。要研究出台兼并重组和“飞地”工业的财税分成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向其总行争取债权重组和呆坏账核销政策。企业并购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和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合格,以及申请登记企业出具书面具结保证书、经公告房屋土地权属无异议的情况下,准予补办相关登记手续,申领房屋、土地权证。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

 3.引导国际化经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市场开拓型、产业转移型、技术寻求型和资源开发型等多元化对外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促进品牌的国际化运作。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收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购并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5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竞争优势,加强与经济互补性强、市场覆盖面大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重点承接世界500强企业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信息转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搭建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代表团互访、展览会、电子商务等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平台,帮助民营企业拓展营销渠道。拓宽民营企业“走出去”渠道,优化出国(境)便捷服务,支持资信好的民营企业家和高级商务人员申请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及因公出国(境)证件。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1.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优化信贷结构,创新信贷评审模式。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佳的民营企业提高授信额度,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丰富银企会商形式,及时提供融资专业化服务。继续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资金需求特征和制约瓶颈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应收帐款、仓单、订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收费权、在建工程、存货等抵质押方式贷款,努力拓宽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以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作为质押凭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挖掘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在企业改制上市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指导和资金扶持,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上市融资。对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于我省项目的,从省级上市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鼓励已上市的民营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以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为依托,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协调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推进民营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工作。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挥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省级创业投资资金可与各级政府性资金、各类民间资本在省内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开展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成长性民营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产业投资基金,主动承接境外优势产业资本和财务资本。

3.推动融资服务多样化。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业务监管,鼓励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互信合作,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并采取有效办法规避金融风险。支持各地发展村镇银行。大力推广融资租赁,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4.培育各类权益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物权、债权、股权等权益性交易平台。完善产权交易平台在权益托管、撮合转让、电子竞价交易等方面的功能,为民营企业各类权益交割提供便利。积极申报福州、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探索建立非上市创业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市场。

 

(十四)帮助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各类采购。鼓励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我省医药产品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支持我省民营企业生产的化学三类以上、中药六类以上新药产品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或本省补充目录、乡镇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新农合目录。

 2.大力发展营销联盟。组织民营企业抱团参加实效性强的境内外重要展会,对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支持我省优势民营企业建立名特优新产品连锁销售网络,在大型百货商场、超市以及市场开设销售专柜。组织省内区域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产品的协作采购、互采互用,省内能够提供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引导企业优先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国产品下乡招投标,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家电下乡以及家电、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发展壮大服装鞋业、古典家具、石板材、电机电器等专业商品市场,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来闽采购。发挥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作用,对列入省电子商务重点示范项目,省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3.帮助企业化解出口风险。健全外贸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为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国际展览会等创造条件。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纷争,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应诉。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加大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借助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保单融资、资信调查等功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提高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省级财政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贴息支持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理赔速度,对案情清楚、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核赔。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汇率风险。

4.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深化口岸大通关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在重点口岸实行“七天工作制”。加快推进分类通关改革,对企业实行实时动态分类管理,大力推广网上支付、银行担保、预审价、预归类等便捷通关措施。完善海上驳运,发展海铁、海空等多形式联运业务,支持转关运输,积极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范围。完善关检贸协作机制,优化口岸通关流程,通过风险评估,对守法企业进一步降低口岸查验比例,提高口岸查验效率。加大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实施力度,逐步实现跨省直通放行。强化检验检疫帮扶措施,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推荐、分类管理、对外注册、绿色通道、信用监管、创名牌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加快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推进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系统建设,实现进出口货物口岸快速查验、放行。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引导。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准确反映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及时把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动态、财税支持等信息,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经营。

(十六)完善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落实的操作办法和配套措施,同时采取培训、咨询、解读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用好政策的能力。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提升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的服务功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选择中介组织服务和参与社会团体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权益在外地受到严重侵犯可向本省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十八)引导企业自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选择一批优秀民营企业,积极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尊重创业者的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办法,并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优良环境,切实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措施办法应向省政府报备。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201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201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592号)文件节选

 

 

 

一、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三、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

 

五、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开发重大技术和重要新产品。扶持相关企业协同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工程化、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六、鼓励发展新型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 号)精神,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八、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九、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联合研发等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建立国际化的资源配置体系。

 

十、加强服务和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发挥工商联等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公益类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物流、会展、法律、广告等行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商务服务。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农业和服务业投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国际营销网络、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

(三)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决策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开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四)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文化建设,引导境外投资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二、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五)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六)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七)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研究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调整海关相关作业制度和作业流程,推动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逐步建立起口岸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三、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

(八)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根据境外投资形势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领域专门法规,完善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规章,加强部门规章的统筹与协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

(九)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新形势,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境外投资外汇汇出便利化水平。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为便于民营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获得融资,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与担保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境内个人为该笔担保项下债务提供共同担保。

四、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经济外交服务水平。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对当地中资企业的信息服务、风险预警和领事保护,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推进与有关国家的领事磋商和领事条约谈判,进一步商签便利企业人员往来的签证协定,促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相关人员出入境便利化。

(十二)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

(十三)提高境外投资通关服务水平。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

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积极推广和优化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准确、快捷、方便的税费网上缴纳和纳税期限内14 天的银行担保服务。继续加大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推广力度,使更多的民营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带来的便利。全面推进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全面提升信息和中介等服务。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和产业指引,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人文环境及相关政策。以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依托,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综合服务。支持行业商(协)会积极发挥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作用。积极发挥境外中介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各类勘测、设计、施工、装备企业和认证认可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

投资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国际化战略。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品牌培育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开展国际认证。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

五、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境外人员和资产安全

(十六)健全境外企业管理机制。境内投资主体要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境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所在国法律法规、文化风俗等知识培训,防范境外经营和安全风险。

(十七)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机制。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别重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动态信息收集和反馈,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在境外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通过法律、经济、外交等手段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十八)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加强境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以上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技术改造工作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技术改造作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完善省级推动工业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跟踪调度和季度通报制度,建立重点项目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和滚动推进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对各设区市技术改造工作的绩效考核,对工作前三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强化“三维”项目对接,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形成重点项目“一个业主、一套班子、一笔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省级“万亿”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各安排 1500 万元)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开辟技术改造审批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简化和规范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需经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汇报,跟踪落实,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6+6”措施(闽政发明电〔2011〕4号、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并从今年6月至12月将用电奖励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月用电量不低于200万千瓦时且月用电量同比增长不低于5%的制造业企业,单家企业月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多渠道筹措1.5 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5000 万元), 通过适当调整用电高峰时段,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百家重点企业利用今年来水特丰时期(6 月至 8 月)多接单、多生产,具体由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公司组织实施。实行“一企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百项千亿”等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产业链梳理成果,实施重点产业链技术改造工程。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进重点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填补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对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引导城区化工、造纸、纺织、皮革、电镀等传统产业调整布局,“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对“退城入园”易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支持工业园区物流、研发、信息、市场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生产性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专项补助。建立山海产业协作和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沿海产业向山区转移,允许产业转出转入地对口调剂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借助6·18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传统产业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对“百亿”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设计中心,经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50-80万元的专项补助。组织推荐我省具有国内先进工业设计水平的作品参加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应用现代营销网络带动关联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八、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率先在水泥行业试行阶梯差别电价,逐步推广, 促进行业对标、节能减排。支持陶瓷行业加速技术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天然气替代。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

  九、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推进企业开展产品采标和达标活动,健全技术标准,优化产品设计,改造技术装备,推进精益制造,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检验检测。组织开展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质量和可靠性攻关,提升产品内在质量和使用寿命。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轻工、纺织鞋服等品牌企业或行业联合机构创新营销模式,开拓国内市场,对进入大中城市开设专业卖场并带动30家企业入驻的,或在国内外知名网站开设网络直营店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专项补助。

  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建立省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研究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以汽车、钢铁、水泥、造船等行业为重点,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投资合作,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推动建立企业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政策等服务。落实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着力争取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引导省外企业总部入驻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促进银行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运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上市、增发配股、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吸引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资金以资本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15号)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2-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对于统筹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压力,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改善居民消费水平,减少贸易摩擦,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是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外贸易的基本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进口,适当扩大进口规模,促进对外贸易基本平衡,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进口与出口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基本平衡,保持进出口稳定增长。坚持进口与国内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升级,维护产业安全。坚持进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扩大消费。坚持进口与“走出去”相结合,拓宽进口渠道,保障稳定供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完善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和政策。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和引导大宗商品进口,积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适度扩大消费品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国别和地区结构,在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条件下,鼓励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扩大自发展中国家进口,拓展自发达国家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贸易结构,鼓励开展直接贸易,增强稳定进口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企业“走出去”。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四)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进口关税,适当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关税,适时调整部分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重点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结合自由贸易区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

 

  (五)增加进口促进资金规模。在现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安排进口促进支持资金。为国家鼓励类产品的进口提供贴息支持,适时调整贴息产品支持范围。支持各类商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鼓励开展各类进口促进等公共服务。继续加大对自发展中国家进口支持力度。

 

  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六)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进口合理信贷需求,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鼓励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资源类商品进口。进一步拓宽进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研究完善战略资源国家储备体系,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商业储备。

 

  (七)完善进口信用保险体系和贸易结算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企业需要,研究开展进口信用保险业务,推出有利于扩大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加强和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便利、规范银行和企业开展进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研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便利化措施。

 

  四、完善管理措施

 

  (八)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清理进口环节的不合理限制与措施,降低进口环节交易成本。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积极推动开展网上申领。加快自动进口许可电子数据与海关的联网核查进程,提高联网核查效率,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九)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管理。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促进保税物流健康发展;支持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相关商品进口。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流通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十)推动进口与国内流通衔接。鼓励支持国内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国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打破垄断,实现充分竞争。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离境免税业务发展。适当增加药品等特定商品进口口岸,扩大相关产品进口。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国内其他单位不再检验、检测。

 

  (十一)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保持加工贸易政策总体稳定,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加工贸易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向中西部转移和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建立内销交易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和内销渠道。在严格执行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研究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

 

  (十二)完善产业损害和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针对重点商品进口数量和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产业损害预警报告,发布产业竞争力动态,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工作,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五、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三)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改进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的监管和服务。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的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工作日24小时预约通关和报检。给予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不断完善进口商品归类、审价等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对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充实口岸监管力量。

 

  (十四)加强边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边境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设施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条件,构建集物资运输、仓储、加工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提高口岸吞吐能力。改善边民互市点配套设施,便利边民互市,全面落实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相关政策,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

 

  (十五)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大力推动贸易单证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促进各部门间贸易单证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共享,在统一模式下实现进出口货物“一次录入,分别申报”。完善进口商品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支持各地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进口公共服务。推动建立进口促进专门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发布、政策介绍、信息查询、贸易障碍投诉、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定期举办进口论坛,交流市场信息,加强进口政策宣传。支持与我国贸易逆差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来华举办商品展览会、洽谈会等推介活动。

 

  (十七)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鼓励支持贸易促进机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根据需要开展进口咨询和培训服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同大宗商品出口国相关组织和企业的对话与沟通。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机构的联系合作,提高大宗商品国际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加强对重点进口企业和行业的指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大进口促进力度。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调整“奖出限进”、“宽出严进”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体系,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坚持关税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紧密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在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互动合作,形成合力,积极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

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2]190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  交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营企业  境外投资  意见  通知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

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农业和服务业投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国际营销网络、使用自有品牌加快开拓国际市场。

(三)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决策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开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四)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文化建设,引导境外投资企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尊重当地社会习俗,保障当地员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外交活动,加强对外沟通交流,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引导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的协调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意竞争。

二、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五)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六)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七)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研究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调整海关相关作业制度和作业

流程,推动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逐步建立起口岸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三、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

    (八)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根据境外投资形势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领域专门法规,完善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规章,加强部门规章的统筹与协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

(九)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新形势,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境外投资外汇汇出便利化水平。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为便于民营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获得融资,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与担保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境内个人为该笔担保项下债务提供共同担保。

四、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经济外交服务水平。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对当地中资企业的信息服务、风险预警和领事保

护,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推进与有关国家的领事磋商和领事条约谈判,进一步商签便利企业人员往来的签证协定,促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相关人员出入境便利化。

(十二)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

的外部环境。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

(十三)提高境外投资通关服务水平。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积极推广和优化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准确、快捷、方便的税费网上缴纳和纳税期限内14 天的银行担保服务。继续加大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推广力度,使更多的民营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带来的便利。全面推进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全面提升信息和中介等服务。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和产业指引,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人文环境及相关政策。以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依托,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综合服务。支持行业商(协)会积极发挥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作用。积极发挥境外中介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各类勘测、设计、施工、装备企业和认证认可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国际化战略。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品牌培育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开展国际认证。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

五、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境外人员和资产安全

(十六)健全境外企业管理机制。境内投资主体要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境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所在国法律法规、文化风俗等知识培训,防范境外经营和安全风险。

(十七)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机制。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别重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动态信息收集和反馈,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在境外民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时,通过法律、经济、外交等手段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十八)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发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置各类安全问题。提高民营企业安全意识和保障能力。加强境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以上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2〕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精神,为支持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科技部制定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

时反馈至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联系人:沈文京,电话:010-58881686

 

附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

 

 

 

科 学 技 术 部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持续增长,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工作始终把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目前,50%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0%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5%的863计划项目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参与实施。民间资本已经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来源,民营企业已经成为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一)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切实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鼓励其通过平等竞争牵头承担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产业带动力强、经济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依靠科技创新做强做大。经科技部审核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大力扶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等要进一步发挥对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抚育扶持作用,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三)创新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方式。综合运用科研资助、风险补偿、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继续探索和实践国家科学基金与有实力的企业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资助研发活动。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在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领域和编制项目指南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重大技术需求。吸收更多来自民营企业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国家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对国有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前瞻性投入,参与过程管理,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和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推动国内优势民营企业与国外一流机构建立稳定互利的合作关系,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汇聚科技资源,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六)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布局建设国家和地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时,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提高其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和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在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工作中,引导一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和集聚。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示范基地。

(七)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完善政策法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科研机构,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面向市场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对瞄准国际前沿开展源头性技术创新的民办科研机构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创建国际一流研究开发条件和平台,在重大原创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努力掌握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话语权。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按照程序申请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制定民办科研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的开放力度,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分析测试方案,提高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效率。对公共创新资源实行开放共享运行的补贴政策。

(九)搭建民间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统筹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三、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

(十)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与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上下联动的引导体系,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地方参照设立相关基金,采取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完善科技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为非上市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转让、融资提供服务。

(十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投融资活动。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组织发行中小型科技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以及信托产品等债券产品,并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合规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专业机构。

(十三)加强和完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融资服务功能。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联盟和统一规范的交易标准流程,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等服务。

(十四)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中的重要作用。各试点地区要作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先行区,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科技资源、金融资源和民间资本,建设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支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落实和完善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十五)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一批具有分析测试、创业孵化、评估咨询、法律、财务、投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和融资支持等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项目)搭建对接平台,协助初创期的企业解决各种困难,提高科技创业和民间投资的成功率。继续实施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扶持政策。

(十八)推进国家高新区建设。实施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并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在高新区聚焦具有明确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重要平台和基地。

(十九)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工作方法,破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把民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把民间资本作为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要面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工作大政方针、科技计划申报、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税收政策、科技和金融结合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国质检通〔2012〕291 号

2012 年 6 月 4 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现就质检系统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自律机制。通过质量监管,帮助企业找出提高质量的关键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分类指导企业开展质量攻关,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二、推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扶持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全力支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帮助拥有自主品牌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在分类管理、对外注册、质检通关等方面提供便利,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设立出口产品质量奖,培育更多的民营企业产品成为出口名牌和世界名牌产品。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民营企业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质量诚信建设。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将质量诚信建设与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融资信贷等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实施分类管理。在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相关奖励等工作中,将质量信用情况作为考核条件,鼓励和支持重质量、讲诚信的民营企业发展。

四、加强民营企业自检自控体系建设。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自建实验室,为企业检测仪器配备和检测人员培训提供指导和支持,建立健全企业实验室检测制度,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技术专家和体系专家免费为企业提供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逐步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企业把好产品设计审查关、原材料进货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产品出厂检验关、产品售后服务关提供支持服务,帮助企业全面建立自检自控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内部实验室申请实验室认可,提升企业内部实验室检验检测水平。

五、完善检测技术平台建设。依托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将质检系统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地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为民营企业产品研发、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新技术研究等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实验室的人才、设备和技术优势,加强产学检研的合作,为出口产品核心和关键技术的研发提供有力支持,为新兴企业掌握关键技术、突破制约发展的技术瓶颈提供支撑服务。

六、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及时广泛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动向和应对措施。根据我国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贸易伙伴和对我出口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建立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 WTO/SPS 国际通报咨询中心和专家团队的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帮助企业解决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面临的问题。

七、为民营企业提供国际认证认可服务。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在出口食品企业全面推行 HACCP 体系,帮扶民营企业出口。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企业对外注册企业质量,拓展对外注册的国家和产品范围,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获得国外卫生注册。为企业获得 CE、TUV、UL 等国际检测认证提供服务,帮助企业顺利取得国外认证。

八、帮助民营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标准促进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加大普惠制和自贸区优惠原产地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出口民营企业用足用好优惠原产地政策,切实享受国外关税减免待遇,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组织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树立“中国制造”品牌形象。

九、认真执行国家收费减免政策。继续落实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策,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落实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政策。

十、大力推进通关便利化。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分类管理等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口货物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推进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加快主干系统开发,推广应用进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完善口岸查验平台、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积极推进检验检疫证书国际核查工作,为我出口货物在国外通关提供便利,推动国际贸易秩序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

目录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2012年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

发展循环型产业

(一)第一产业(二)第二产业(三)第三产业

推动循环型企业、园区、城市建设

(一)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建设(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地)建设(三)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市、县)建设

推动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

(一)冶金行业(二)石化行业(三)电力行业(四)建材行业(五)纺织印染和造纸行业

主要保障措施

(一)注重规划指导,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三)抓好重点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依靠科技创新,突破技术瓶颈制约(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六)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展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2012年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

发展循环型产业 

(一)第一产业(二)第二产业(三)第三产业

推动循环型企业、园区、城市建设 

(一)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建设(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地)建设(三)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市、县)建设

推动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 

(一)冶金行业(二)石化行业(三)电力行业(四)建材行业(五)纺织印染和造纸行业

主要保障措施 

(一)注重规划指导,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三)抓好重点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依靠科技创新,突破技术瓶颈制约(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六)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展开闽政[2010]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编辑本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废物排放量为目标,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以打造循环型产业、循环型行业(企业)、示范性工程为抓手,通过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在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废物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破,不断提高资源与产品的循环利用和废物资源化水平,逐步建立具有福建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氛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技术创新,以项目为抓手,示范带动,分层次分系统推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三)2012年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

1.发展目标

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生态化、工业生产清洁化、资源使用减量化、废物处置资源化、垃圾处理无害化、生活消费节约化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至2012年,建成9个资源节约型城市、5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市(县)、30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园区和200家循环型企业,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节能、节水、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明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更加完善,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

2.主要指标

资源产出指标:能源产出率达到1.33亿元/万吨标煤,水资源产出率达到60元/立方米。

资源消耗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低于0.75吨标煤/万元,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低于165立方米/万元,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130立方米/万元,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

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SO2排放总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

发展循环型产业

(一)第一产业

发展生态农业,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推进以“无害化、低排放、低消耗、高效益、可持续”为目标的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推动畜牧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形成现代畜牧生产格局,引导传统畜牧业向“资源—畜产品—再资源化”的生产过程转变。大力推广“粮—经—饲”、“牧—沼—果”和“稻—萍—鱼”立体种养模式,实现种植业与畜禽养殖业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利用。加强标准生态果、茶园建设;推广池塘混养、海湾鱼虾贝藻兼养、基塘渔业、稻田养殖、渔牧综合等水生生物种群动态平衡和食物链结构合理的发展模式。

大力推广农业节地、节水、节种、节肥、节药、节电等技术,加强农林资源多层次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构建高效、持续、良性循环发展的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积极支持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沼气发电等。到2012年,节水灌溉面积达80.3万公顷,农村户用沼气60万户。

(二)第二产业

发展循环型工业。通过企业、行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产业共生组合,大力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引导关联企业集中连片布局,促进专业化生产和企业协作配套,形成循环型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积极发展低消耗、高效益的高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制订和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和淘汰目录,制定和实施各种能耗、物耗定额标准,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技术、工艺、设备,组织实施重大节能、节水、节材示范工程。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在火电、纺织印染、石化、造纸、钢铁、啤酒等重点耗水行业大力推行中水回用。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规范,推广无废和少废的生产工艺,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转变,减少终端排放量。发展环保产业,培育若干拥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环保产业优势企业。加强矿产资源、工业“三废”的资源化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强制推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改造和监管力度。推广LED等节能照明产品,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空调、蓄冷蓄热空调等先进技术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不断加大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建筑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政策法规,加快推进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到2012年,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区内应用比例达78%以上,其中设区市城区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县级城区达65%以上;全省水泥散装率达45%。

加强监督管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限制过度包装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到2012 

(三)第三产业

在餐饮、宾馆、电子信息服务、物流、商贸和旅游等服务行业推广节水、节电、节油技术。重点风景名胜旅游区基本做到大幅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创建绿色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绿色物流业,实现物流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最小化。大力发展生态旅游,调整生态旅游消费模式,建设一批生态旅游示范区,发展山林氧吧、蓝色海洋、绿色农业等生态旅游。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持续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提高报废汽车、旧家电、电子废弃物拆解加工处理水平。到2012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量明显增加。全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编辑本段推动循环型企业、园区、城市建设

(一)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建设

实施“三定一改”(定能耗限额、用水定额、污染物排放指标,开展节能节水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推进“四节约一利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清洁生产型企业,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不断改进设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副产品及废物综合利用率,实现资源消耗“减量化”。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节能和资源节约利用,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到2012年,创建100个清洁生产示范企业、100个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基地)建设

进一步完善我省各类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加强规划指导,明确定位和发展目标,促进物质和能量循环。对入园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和“三废”排放及回收利用指标要求,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着力抓好工业园区工业“三废”处理及回用体系建设,实行污染集中布点、集中治理、达标排放。以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德化陶瓷产业园区等14个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其他工业园区向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方向发展。推进循环型农业园区(基地)的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产业为重点,构建工农业互相融合的循环链,提升厦门、漳州、南安、东山、霞浦等农(水)产品集散中心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建设闽西北绿色农业产业带,发展生态型畜牧业和林、竹、蔬、果、茶、菌等绿色产品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闽东南高优农业产业带,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到2012年,建成20个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建成10个以畜牧、园艺、林产和水产等四大产业为主、生态环境优美、农业特色突出的循环型农业示范园区(基地)。

(三)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市、县)建设

在城市生产领域,优化城市产业结构,促进工业企业合理布局,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推行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城市经济运行模式。以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为重点,以循环链建设为纽带,构建充分利用资源的循环型城市。

在城市建设领域,推广多层标准厂房,集约利用土地;发展节能环保型绿色建筑,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开展建筑废物综合利用试点。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实施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完善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行城市中水利用。

在社会消费领域,以社区、城镇为重点,以绿色消费为目标,建立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社会体系。完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和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捡、处理系统,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抓好列入全国试点的福州市、三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仙游县、永安市、周宁县等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备案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培育发展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抓好厦门市循环型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促进资源良性循环;实施节能战略,抓好高耗能行业的更新改造,推进热电联产;实施污水资源化,开展工业节水,推广城市雨水利用综合技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主要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业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改造,实现废物资源化;倡导绿色消费,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开拓生态产品市场,促进绿色营销。

抓好三明市清洁生产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和清洁生产审核机制,建立适应循环经济建设要求的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加强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发展环境友好型企业,树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到2012年,三明市工业企业普遍推行清洁生产。

抓好莆田市、泉州市节水型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逐步建立以水权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水资源;适时调整水价,通过价格杆杠优化配置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建立水源保护区管理长效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在沿海水资源紧张区尝试农业用水水权置换,推进灌区节水改造,推广农业节水灌溉;强化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推广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改造城区供水管网,普及生活节水器具。

抓好福州市与武平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建设工作,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以及在农村地区的示范推广。到2012年,在新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面积390万平方米,其中福州市示范面积350万平方米,武平县示范面积40万平方米。

抓好德化县陶瓷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县、南安市石材产业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县、永定县绿色照明示范县建设.

推动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

(一)冶金行业

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产出水平,降低矿产资源、金属资源、能源等资源消耗量。大力推广“三干”(即干熄焦、高炉煤气干式除尘、转炉煤气干式除尘)、“三利用”(即水的重复利用、副产煤气二次能源利用、高〈转〉炉废渣处理及利用)、“三治理”(即氮氧化物治理、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焦化酚氢废水治理)等节能、综合利用和环保技术,实现转炉“负能”炼钢、废水“零排放”和废渣全利用。到2012年,全省吨铁高炉入炉焦比降到380千克以下,高炉喷煤比达到140千克以下,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综合能耗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电解铝直流电耗下降到12500千瓦时/吨以下,吨铝氟化物排放量大幅减少。

(二)石化行业

以炼油、合成氨、PVC生产为重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引导共生企业间链接形成生态工业网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广应用煤气化和合成氨气体净化新技术、PVC合成新技术,培育发展石油化工、煤化工、氯碱化工“三化合一”的石油化工产业集群,推广火炬气、污水回收利用等技术,提高副产品、余热余压和中水的综合利用水平。到2012年,中型合成氨企业吨氨综合能耗降到1800千克标准煤以下,小型合成氨企业吨氨综合能耗降到2000千克标准煤以下。

(三)电力行业

以提高燃煤发电效率、降低水耗和烟气除尘脱硫为中心,推广节能、节水、环保新技术。发展大型联合循环机组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热能梯级利用,开展分布式冷热电联产试点。推行丰枯电价,充分利用水电的季节性电能。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废水、粉煤灰、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到2012年,火电机组平均发电煤耗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热电联产机组装机容量占火电装机总容量的10%,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脱硫副产品利用率达到50%以上。

(四)建材行业

加快淘汰水泥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应用低热值燃料、可燃废弃物等工艺技术。加大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石粉等大宗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建材产品的力度,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优质环保节能的建筑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密封材料。淘汰落后建陶窑型,推广辊道窑技术和全保温、富氧和全氧燃烧等工艺技术,鼓励采用LNG等洁净燃料。开发各类石材复合板、拼花工艺品、石材马赛克等科技创新、资源节约型新石材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减轻环境污染。到2012年,水泥综合能耗下降到97千克标准煤/吨,建筑陶瓷综合能耗下降到340千克标准煤/吨,规模以上石材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80%。

严格控制平板玻璃产能,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三年内完成淘汰“平拉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新上项目能源消耗低于16.5千克标准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达到80%以上。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等技术含量高的玻璃以及优质浮法玻璃项目。

(五)纺织印染和造纸行业

强化纺织印染工业节能,推广连续化、环保节能、省时高效、短流程、无水加工等工艺和装备,发展热电联产。开发生产绿色环保织物,采用化纤高仿真加工技术生产高档化纤面料。推广悬浮体染色、气雾染色等染整新工艺,采用涂料印染、转移印花等无水或少水印染工艺技术,提高废水高效净化、回用技术水平。

大力推进造纸行业林浆纸一体化工程,促进原料结构调整,逐步实现以木浆和废纸为主的原料结构调整目标。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品种、多层次的纸及纸板需求。实行热电联产、联片供热,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加大环保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实现白水回收和碱回收,加强水资源梯级利用,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大力引进制浆造纸工艺的节水技术、适用的污水治理技术,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主要保障措施

(一)注重规划指导,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强化规划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和协调指导,省和设区市政府要组织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能源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等作出分析,提出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研究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把资源产出、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水平等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并作为各级政府的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内容。

(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依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福建省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较完善的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节能、节水、节材和清洁生产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定义务。

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评价和监测考核体系。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环境保护关。认真落实供(用)能单位依法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水单位的节能监测和用水监测,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开展能效标识检查,加大对节能、节水、节材、环保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抓好重点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全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在重点企业、综合性区域、工业园区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支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和环境治理等技术改造及建设项目的实施。支持畜禽粪便资源化、沼气发电、石材废渣、矿产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

(四)依靠科技创新,突破技术瓶颈制约

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应用和科技创新。充分利用“6.18”平台,推动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和项目的对接,推进产业化进程。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公共平台的建设。重点围绕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和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重点项目。及时跟踪国内外循环经济技术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引导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海外研发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组建循环经济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重大循环经济技术联合攻关。

加快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产品名录和产业政策,编制循环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技术导向目录。建立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制度,适时滚动修订发布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优先使用采购清单内节能环保产品。

加强循环经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平台,咨询服务体系,形成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网络。加快培育一批从事循环经济投融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推广应用的服务机构。

(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节能、循环经济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省级财政要加大预算内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投入,市、县(区)财政也要在预算中增加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重点支持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实施、公共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先进等。

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把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加大资金投入。

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及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BOT等方式参与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推进资源价格机制改革。要深化水价改革,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实施差别电价,推动高耗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利用余热、余压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于电价鼓励政策核定其上网电价;全面推行和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六)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工作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形势多样的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循环经济宣传方案,将节能、循环经济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环境日”等开展系列和专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积极宣传节能循环经济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资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循环经济知识培训。

建立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表彰并奖励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福建省加快循环经济发展各部门工作任务分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开放分类:

循环经济 意见 福建省 , 地方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1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

 

  (一)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应当取消的一律取消,应当调整的作出调整。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项,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到位。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

 

  (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制订简化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下放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依法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给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密事项外,一律按照规范的环节和时限实行网上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资项目,加快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提高行政效率。企业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及时办理、限时办结制度,禁止变相延长审批时限;对申请条件不足或申请材料不齐的企业,要开展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条件、补齐材料;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除一些尚在内部酝酿,需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可以对外公布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和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适当方式公之于众。强化集中审批功能,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的办理模式,提高窗口办理效率;开展预约服务、代办服务、延时服务,为企业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完善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同级部门之间的项目联网审批,推进省、市、县三级网上联动审批及电子监察。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清理并取消除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中央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停征。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所有涉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及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收费行为。严格规范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

 

  (五)有效控制涉企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同一部门(系统)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加大监督力度。强化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下级的监督,对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督查,保证扶持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行政效能督查,对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替代制、服务承诺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效能问责,切实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推行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展行政效能公众评议,按照问卷调查、评议代表测评、统计分析、结果通报和督查整改等流程组织公开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提请和邀请人大和政协组织定期视察,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执行、行政办事效率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畅通效能投诉渠道。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实行全省效能投诉统一电话“968168”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确保电话投诉“打得通、有人接、能办理”。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投诉栏目,及时接受并处理网上投诉。加大效能投诉件办理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及时有效解决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发挥“服务海西发展效能情况信息点”的作用,及时收集基层和企业反映的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二、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八)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公开投资目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九)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强化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国家产业振兴、区域发展要求以及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方案的实施,加快研究制订《福建省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海洋产业、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文化创意、服务业等领域加快发展。各级建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制订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金融支持计划”,针对新兴产业的特点开发新品种、新服务,对新兴产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为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并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加快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完善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绩效考核体系,省级创业投资资金重点要投向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和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和补助。对新能源产业实施价格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用海。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的,可由省级调剂。对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属于湾外的填海造地建设项目,比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精神,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缴幅度可以提高到50%;其他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十)扶持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

 

  1.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科技部门和金融部门合作机制,探索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积极组织企业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资金资助,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努力满足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保障需求。

 

  2.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建设。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省财政从相关部门预算中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100万元,对评估优秀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50万元。对民营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鼓励政策,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形式的各类技术人才培训,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3.提升创新服务水平。持续提升“6?18”平台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和成果对接率,有效扶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不断提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机构,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能力,扩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对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优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完善技术经纪企业和技术经纪人制度,建立企业技术经纪组织、经纪人技术信息共享联盟。

 

  (十一)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推进产业高端化。支持民营企业主攻产业高端发展的关键技术,实施重点突破,扶持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加快产业高端化进程。推进高技术优势产业实现核心部件、关键材料、重大专用装备由引进技术向自主创新转变。以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企业管理、产品流通、销售服务为切入点,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改项目,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2.推进产业生态化。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实施节能、节水、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政策。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制度,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推进企业品牌化。抓好品牌、商标的培育、申报、注册、保护、宣传等服务工作,引导民营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各种名牌,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对民营企业获得省政府标准贡献奖,以及承担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励。加大知识产权申请的扶持与奖励力度,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推进管理精致化。大力实施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工程”,引导企业苦练内功,强化基础管理、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成长培训工作体系,依托社会培训资源,构建企业管理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企业高级管理提升培训。借鉴台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模式,推动民营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培育管理创新型民营企业,宣传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管理理念、模式和手段,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5.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制订出台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抱团”创办高水平的产业园区。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园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加快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产业园区内的公益性项目,有关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贷款贴息。对服务于产业园区内各类企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6.拓展产业链。进一步整合产业链条,加快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分工协作、衔接有序的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综合配套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和价值链,以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为核心,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鼓励处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环节的加工型、劳动密集型、贴牌生产型民营企业发展零部件专业化生产。进一步做好产业梳理,在区域产业布局和大项目建设中为产业链延伸预留充分的空间。强化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金融部门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协作配套企业之间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展企业支付手段,顺畅上下游配套协作企业间的资金流。

 

  (十二)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

 

  1.支持建设产业重大项目。对于民间投资产业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给予前期费用支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大项目挂钩服务,加强跟踪协调服务。大力实施“闽商回归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要素资源有效返流,在我省投资重大项目。

 

  2.推动实施兼并重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配合协调,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顺利实施。要研究出台兼并重组和“飞地”工业的财税分成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向其总行争取债权重组和呆坏账核销政策。企业并购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和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合格,以及申请登记企业出具书面具结保证书、经公告房屋土地权属无异议的情况下,准予补办相关登记手续,申领房屋、土地权证。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

 

  3.引导国际化经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市场开拓型、产业转移型、技术寻求型和资源开发型等多元化对外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促进品牌的国际化运作。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收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购并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5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竞争优势,加强与经济互补性强、市场覆盖面大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重点承接世界500强企业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信息转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搭建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代表团互访、展览会、电子商务等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平台,帮助民营企业拓展营销渠道。拓宽民营企业“走出去”渠道,优化出国(境)便捷服务,支持资信好的民营企业家和高级商务人员申请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及因公出国(境)证件。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1.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优化信贷结构,创新信贷评审模式。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佳的民营企业提高授信额度,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丰富银企会商形式,及时提供融资专业化服务。继续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资金需求特征和制约瓶颈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应收帐款、仓单、订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收费权、在建工程、存货等抵质押方式贷款,努力拓宽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以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作为质押凭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挖掘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在企业改制上市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指导和资金扶持,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上市融资。对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于我省项目的,从省级上市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鼓励已上市的民营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以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为依托,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协调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推进民营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工作。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挥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省级创业投资资金可与各级政府性资金、各类民间资本在省内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开展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成长性民营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产业投资基金,主动承接境外优势产业资本和财务资本。

 

  3.推动融资服务多样化。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业务监管,鼓励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互信合作,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并采取有效办法规避金融风险。支持各地发展村镇银行。大力推广融资租赁,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4.培育各类权益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物权、债权、股权等权益性交易平台。完善产权交易平台在权益托管、撮合转让、电子竞价交易等方面的功能,为民营企业各类权益交割提供便利。积极申报福州、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探索建立非上市创业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市场。

 

  (十四)帮助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各类采购。鼓励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我省医药产品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支持我省民营企业生产的化学三类以上、中药六类以上新药产品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或本省补充目录、乡镇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新农合目录。

 

  2.大力发展营销联盟。组织民营企业抱团参加实效性强的境内外重要展会,对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支持我省优势民营企业建立名特优新产品连锁销售网络,在大型百货商场、超市以及市场开设销售专柜。组织省内区域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产品的协作采购、互采互用,省内能够提供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引导企业优先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国产品下乡招投标,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家电下乡以及家电、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发展壮大服装鞋业、古典家具、石板材、电机电器等专业商品市场,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来闽采购。发挥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作用,对列入省电子商务重点示范项目,省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3.帮助企业化解出口风险。健全外贸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为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国际展览会等创造条件。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纷争,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应诉。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加大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借助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保单融资、资信调查等功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提高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省级财政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贴息支持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理赔速度,对案情清楚、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核赔。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汇率风险。

 

  4.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深化口岸大通关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在重点口岸实行“七天工作制”。加快推进分类通关改革,对企业实行实时动态分类管理,大力推广网上支付、银行担保、预审价、预归类等便捷通关措施。完善海上驳运,发展海铁、海空等多形式联运业务,支持转关运输,积极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范围。完善关检贸协作机制,优化口岸通关流程,通过风险评估,对守法企业进一步降低口岸查验比例,提高口岸查验效率。加大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实施力度,逐步实现跨省直通放行。强化检验检疫帮扶措施,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推荐、分类管理、对外注册、绿色通道、信用监管、创名牌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加快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推进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系统建设,实现进出口货物口岸快速查验、放行。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引导。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准确反映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及时把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动态、财税支持等信息,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经营。

 

  (十六)完善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落实的操作办法和配套措施,同时采取培训、咨询、解读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用好政策的能力。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提升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的服务功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选择中介组织服务和参与社会团体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权益在外地受到严重侵犯可向本省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十八)引导企业自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选择一批优秀民营企业,积极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尊重创业者的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办法,并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优良环境,切实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措施办法应向省政府报备。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精神,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500万元,最近一年达10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最近一年达500万元以上。

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县(市)区上市办审核,送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上市办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二)确定年度重点推进和培育目标。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各级上市办每年10月底前从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筛选出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其它条件较成熟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上市办具文将其作为下年度重点推进、培育目标,加以重点指导。

二、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协调、服务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由市上市办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协调。各级上市办应发挥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市上市办做好日常协调工作。 

(二)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充实上市工作机构力量,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条件的可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一起工作。

(三)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科技、劳动、国税、地税、工商、外经、外汇管理、海关、质量监督、环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重点推进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审批事项以及需要出具相关守法证明,应开辟“直通车”,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四)认真做好上市后备企业人员的培训。各级上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梯次的企业要求,定期组织上市辅导、企业高管专业培训班、董事长研修班、拟上市企业沙龙等活动,使上述企业高管人员对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需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的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

(五)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我市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市上市办要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和战略投资机构执业和诚信档案,供我市拟上市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优先推荐给我市上市后备企业。

三、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应每年从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原则上对除房地产、金融行业以外并列入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内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下列资金奖励: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其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在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奖励的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县(市)区的,由市财政和税收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2、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80%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5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市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该项奖励兑付办法: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收在四城区的,由市级和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税收在马尾区或八县(市)的,由所在的区或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上述第1、2两项奖励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3、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上市后,市及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投资比例予以奖励。

(三)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酌情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四)重点推进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保障企业用地。

(五)重点推进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即: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重点推进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企业。

(七)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八)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九)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盘子,且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十)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四、附则

 

(一)相关奖励资金的兑现。由企业向市上市办领取奖励资金申报表,并连同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市上市办审核,财政部门确认奖励金额后,由上市办报请同级政府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07]28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榕政办[2008]18号)同时废止。

(三)自2007年10月22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已按榕政综[2007]281号文件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上市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尚未按榕政综[2007]281号文件规定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上市企业,属遗留问题,可继续按照原榕政综[2007]281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已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上报上市申请并经受理的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意见》适用条款中的奖励政策。

    (四)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5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的《关于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责任感紧迫感。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是在新起点上推进福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根本出路,是扭住发展第一要务,全力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紧密结合各自实际,从调整需求结构、供给结构、生产要素结构入手,积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善民生,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紧紧围绕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敢为人先、敢于担当,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保证和强大动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意见》以及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提升壮大先进制造业中的三大主导产业。抓紧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实施方案,加快21个成长型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建设,突出先进制造业中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以延伸产业链,推进企业集聚为重点,着力建设大项目、培育大企业、打造大基地,5年内形成一批百亿企业和若干千亿产业集群,争取三大主导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由2009年的34.6%提高到40%以上。

 

  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推动由加工制造为主向集研发、生产、服务、应用为一体转化,逐步建成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对全省生产总值增长贡献率保持在10%以上。

 

  装备制造产业重点提升工程机械、电工电器、环保设备等优势产业,推动基础装备、基础部件及基础工艺发展,推动形成3个以上产业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集群。

 

  石化产业重点加快湄洲湾、漳州古雷等产业基地建设,提升规模档次,尽快实现龙头企业总产值占全行业的比重达80%以上。

 

  (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完善我省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和配套措施,选择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网络、海洋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大力推动一大批高成长性的企业发展壮大,近期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

 

  节能环保产业通过应用推广和市场培育,促进脱硫、除尘、废气和废水膜处理、紫外消毒等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培育50家骨干企业,产值年均增长20%。

 

  生物与新医药产业以孵化器建设为支撑,在生物医药、新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等药物的中试和产业化上取得突破,重点培育形成10家左右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产值年均增长23%以上。

 

  新能源产业着力促进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节能一体化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光伏、新型环保电池等产业产能,重点培育形成3~5家产值超10亿元的大企业,产值年均增长38%。

 

  新材料产业组织实施金属材料、功能材料、新型纤维和改性塑料技术创新专项,加快新材料产业与应用产业融合发展,力争培育30家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大企业,新建5个省级新材料产业基地。

 

  信息网络产业抓好“三网”融合试点和云计算、物联网研发应用,促进信息网络产业自主配套和升级换代,力争物联网相关产业产值达到300亿元以上。

 

  海洋经济以国家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为抓手,重点培育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海洋信息服务、海洋环保等产业,扶持发展100家海洋龙头企业,加快形成海洋蓝色产业带。

 

  (三)推进传统产业向高端化转变。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轻工、纺织、建材、冶金等传统优势产业,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创新、研发设计,开发应用新型材料,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轻工、纺织等行业重点强化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近期,轻工业加快培育泉州鞋业、福州塑胶、德化陶瓷等12个全国知名的轻工产业集群,产值年均增长18%以上;纺织业重点培育泉州、长乐、三明、南平、长汀等5个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培育25个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自主品牌企业、3个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品牌企业集团。

 

  建材、钢铁及有色金属等行业着重推进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发展。近期,建材行业产值年均增长18%,水泥产量前5位企业的平均生产规模达500万吨以上,产业集中度提高到5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占全省水泥总产量的70%以上;钢铁及有色金属业加快形成2~3个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重点钢铁企业产量占全省钢铁产量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钢铁、有色金属产业产值年均增长分别为19.1%和21.5%。

 

  (四)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实施国家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等服务业相关政策,研究出台我省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2%。

 

  推进厦门、福州鼓楼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大力发展厦门、福州、泉州的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快重点物流节点城市、现代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建设,引导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发展软件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动漫游戏产业,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

 

  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统筹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利用和公用设施建设。加快信息技术服务推广运用,实施物联网“129工程”,发展数字内容服务业、软件设计业和云计算产业。

 

  加快旅游、社区服务等消费性服务业发展,突出“海峡旅游”品牌,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打造特色旅游产品和精品线路,建设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五)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制定实施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行动方案,以创意设计为龙头,重点发展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做大做强,促进一批重点创意企业发展壮大。

 

  围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闽台区域特色文化,加快建立海峡两岸创意产业合作中心,推动闽台合作开发动漫动画游戏、广播影视、图书出版、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品等创意产(作)品。

 

  力争到2015年,全省拥有省级创意产业基地(园区)10个,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省级重点创意企业10家以上,总体发展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六)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坚持用发展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加快建设闽东南高优农业、闽西北绿色农业、沿海蓝色农业产业带,提升农业的产业化、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

 

  突出发展畜牧、园艺、林竹、水产业等特色产业,提升水产品、茶叶等十大重点特色农产品品质和档次。实施农业标准化,发展品牌农业,推进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以及产地标识认证制度。

 

  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壮大一批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力争到2015年,全省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比例达到20%,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0家。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深入实施农业“五新”推广示范“三个一”工程,推动“五新”融入生产、储存、加工、流通各环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体系。

 

  (七)推进闽台产业对接。抓住两岸签订ECFA的机遇,加强相关政策的辅导、运用和跟踪,率先落实早收清单和有关内容,促进闽台产业对接先行先试。制定闽台产业合作布局规划,在电子、石化、装备、汽车、钢铁、新兴产业、农业、创意产业、服务业等领域,细化合作对象和具体项目,分行业推进产业对接。充分发挥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对接金融支撑作用,鼓励更多台湾金融机构进驻福建。加强闽台港口对接和对台贸易中心建设,吸引更多货源通过我省对台进出口。

 

  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拓宽思路、创新机制,抓好启动区和重大组团建设,促成台湾投资相关项目落地。

 

  健全闽台合作促进机制,加强闽台科技教育领域合作,推动台湾工研院、生产力中心、技术中介机构等来闽落户。

 

  二、突出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

 

  (八)突出投资引领作用。合理扩大投资规模,引导各类投资重点向产业结构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社会事业、节能环保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倾斜,力争投资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超过40%。

 

  深入实施项目带动,策划生成和推进一批符合科学发展要求、关系长远的重大项目,争取一批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央企,主动争取在汽车、钢铁、石化等行业与央企开展合作。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协调会商推进机制、联手督察机制、考核通报机制,推动形成重大项目滚动建设、投资增长强劲的态势。

 

  实施重点项目建设战役,今年投资不少于1820亿元,比年度计划多100亿元以上;竣工投产和开工建设项目分别超过130个和140个,分别比年初计划多10个和20个以上。突破20个以上重大前期项目。全面推进民生工程战役13个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的实施。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新36条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市政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建设。

 

  (九)增强消费拉动作用。落实和完善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拉动居民消费持续较快增长,力争至2015年,最终消费对经济贡献率由2009年的42.8%提高到45%。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深入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发展消费信贷。培育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信息服务、旅游休闲、体育健身、网络购物等消费热点,扩大新兴消费领域。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加强产运销衔接,保障粮食、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十)力促外经贸转型升级。加强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推动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加大对具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的扶持力度,促进文化、软件等服务产品出口。近中期内,力争全省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比重超过80%,每个基地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达到50家以上。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引导外资投向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每年推出50家承接并购类对外招商项目。加强港澳侨商回乡的投资产业引导,进一步集聚侨资侨智。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并购海外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开展境外资源、供应链和价值链整合。

 

  三、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一)加快推进新增长区域建设。加快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环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南、北岸)、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半岛、武夷新区、龙岩产业集中区和三明生态工贸区等十大新增长区域开发建设,认真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招商引资,大力引进大央企、大外企、大民企,做好重大项目对接,每年都要有若干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实施新增长区域发展战役,今年完成总投资2400亿元以上,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设、一批重大前期项目落地。

 

  (十二)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全面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拉开城市框架,优化空间布局,壮大中心城市综合实力,发挥中心城市对区域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

 

  实施城市建设战役,推进城市景观综合整治行动计划,加快实施一批城市景观整治、立面再造、电线下地、道路改造、广告清理、城市保洁、城市绿化、景区提升、公交优先等项目。

 

  加快推进城镇化,加强总体规划和分类指导,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推进扩权强县改革。打好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打造一批“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力争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

 

  继续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偏远山区、海岛等的投入,增强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十三)发挥基础设施一体化功能。构建海西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快完善涵盖公路、水路、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到2015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5000公里,力争达到5500公里;铁路营运里程突破5000公里。

 

  加快港口、机场、公路站场、铁路站场及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综合运输枢纽建设布局,发挥综合运输整体效益和公共服务能力,带动港口经济发展,推动符合产业政策的沿海地区产业向山区有序转移,促进山海合作长效机制的形成。

 

  加强要素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成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配电网络,逐步实现LNG分输站和卫星站覆盖各县市区及重要乡镇。

 

  四、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十四)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中、向产业集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的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建设30家以上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战略联盟,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建设一批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技术转移中心,争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数量达到50家以上,扶持培育100家创新型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和关键零部件,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集中力量突破一批产业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深化产学研合作,支持福州、厦门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推进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建设。

 

  (十五)加快创新项目对接落地。进一步提升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的影响力,完善对接机制,增加项目对接数量,提高项目对接转化率,力争每年对接项目开工投产率达到65%以上。加大“6?18”重点对接项目推进力度,做好项目的审批和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工作,并优先安排“6?18”专项扶持资金,优先申报国家专项。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机制,大力发展科技经纪服务,加强中试基地建设,鼓励国内外高校与设区市联合设立培训与研发中心,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十六)提升发展高新产业园区。加强高新产业园区的培育和辅导,提升规模和层次,推动有条件的省级高新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区。鼓励高新产业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进入高新区。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布局,围绕主导产业的产品链、产业链,努力培育和壮大关联产品群、企业群,提升基地的产业集聚功能。

 

  (十七)完善自主创新环境。探索建立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带动战略,力争到2015年,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12%以上。

 

  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争取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五、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

 

  (十八)扎实推进节能减排。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问责力度,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到2015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基数内。

 

  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缔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引进与应用。

 

  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大差别电价、替代发电等政策实施力度,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

 

  抓好重点减排项目,加快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工程。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建立健全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试点工程,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建设,建设若干个生态工业园区和重点生态农业示范园区。

 

  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旧物品回收和循环利用。

 

  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抓好厦门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方式。

 

  (二十)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严格实施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指标控制,建立土地价格调控机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运用海湾数模物模试验成果,科学推进填海造地,鼓励湾外围垦,促进岸线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统筹安排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二十一)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措施,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的分区保护。

 

  抓好主要海湾、近岸海域和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实施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以“四绿”工程为载体,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确保森林覆盖率继续居全国首位。

 

  进一步研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应急、修复的总体规划和系统性措施,加快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尽快启动覆盖闽江、九龙江、敖江三大流域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生态省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六、加大力度改善民生

 

  (二十二)稳定扩大就业。全面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力争每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60万以上。

 

  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着力提高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

 

  完善覆盖全省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一体化、全方位的公共就业服务新机制,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岗位拓展、创业引领、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二十三)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稳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建立有利于提高劳动报酬的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使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城乡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继续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实施农民增收“八大工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到2015年,力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实际增长7%以上。

 

  (二十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扩大新农保试点,力争2015年以前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逐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优抚对象的待遇水平。

 

  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养老设施建设,提高特殊困难群体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三年内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十五)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制订我省2010~2020年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加快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发展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提升教育质量,广泛开展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的继续教育。

 

  到2012年,力争全省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达到90%以上,10个左右的县(市、区)建成“教育强县”,幼儿入园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0%,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以下。

 

  (二十六)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提高保障补偿水平,今年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明年开始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床位等医疗资源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省人均医院、卫生院床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七、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二十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减少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网上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

 

  加快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域,重点在垄断性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取得新突破。

 

  (二十八)推进财政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向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倾斜。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核准程序。

 

  (二十九)深化所有制和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和支持行业龙头和优势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企业大集团。

 

  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落实我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19条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创立品牌,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完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稳步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式价格改革,开展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十)落实土地保障。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对符合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集约用地等条件的入园工业项目,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十一)落实财税优惠扶持。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等政策。全面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允许一般纳税人企业抵扣其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继续清理和规范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十二)增强人才资源保障。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践中考察、培养干部,真正把坚持科学发展有韧劲、谋划科学发展有思路、推动科学发展有激情、实现科学发展有贡献的干部选拔上来。

 

  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结合省级创新平台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建设,培养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物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扶持政策,吸引更多高层次的海内外人才投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践。

 

  (三十三)强化金融支撑。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升中小企业贷款在现有信贷总量中的比重。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加快设区市农信社改制步伐,支持发展村镇银行。

 

  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加大对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优质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业主利用债券、票据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扩大创业投资规模,积极支持民间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

 

  九、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合力

 

  (三十四)强化分工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确保中央和省里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紧清理不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定,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五)强化培训与考核。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谋划发展、统筹发展、优化发展、推动发展的本领,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完善体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更加注重对结构优化、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就业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使考核评价体系真正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风向标”,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为各级各部门的自觉行动。

 

  (三十六)努力提高执行力。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加大治庸治懒力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引导广大干部真正把心思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上,把功夫下到转变发展方式上,形成人人负责、人人促转变的良好工作氛围。

 

加强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把精力和心思放在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切实提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传统物流业转型,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物流业规划、建设、管理及物流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对物流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成立物流行业协会,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物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物流规划、政策建议、行业自律、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物流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港口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物流节点城市和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发展生鲜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流,提高城乡流通效率。

第八条 结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对接。

第九条 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建立应急物流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积极推动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陆地港建设,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以及适应国际中转、采购、配送、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

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第十二条 经贸、金融、税务、海关、邮政、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快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息系统、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同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应用信息平台对接。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做好物流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相关的信息管理、信息安全、共享范围、数据保密、信用认证等制度规范工作。

第十三条 物流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推进物流业标准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使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现代物流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技术、物流管理研究开发的投入,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物流企业开展先进的物流技术、物流设施设备、物流管理的研究和开发,推进物联网技术的运用,促进物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第十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流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产学研合作培养物流人才的机制,培养物流业发展急需的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对从事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的物流企业的用电,优先给予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

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通关方式,为物流企业通关提供优质服务。对闽台直航货物通关,可以根据口岸实际,设立专用通道、专用窗口和专用查验区。

第十七条 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应当建立物流统计台帐,填报物流统计及核算报表,及时报送物流统计数据。

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审批,核算结果的审核。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物流统计信息,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流行业协会承担。

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工贸企业外包原材料采购供应、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推动生产和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对接成功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物流企业应当开展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行业协会及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鼓励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人才享受本省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待遇。

鼓励、引导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加强与境内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联盟。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物流中介服务组织,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

鼓励台湾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沿海对台贸易市场和主要批发市场以及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商品货物集散中心。

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集中区设立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与台湾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的分工与协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物流企业赴台投资的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闽台物流行业协会、物流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联系协商机制,在物流标准化建设、科技研发、教育培训、人才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2011〕3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推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围绕城乡居民增收和民生改善,突出特色、突出产业发展,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抓好社会事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2.基本原则。(1)坚持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抢抓发展机遇,深化改革开放,拓展发展思路,创新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式,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2)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3)坚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通过直接下放或依法委托、授权等方式,强化县级发展权限,优化县域投资环境。(4)坚持政策激励,促进发展。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人才等激励政策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5)坚持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以项目为载体,紧跟、紧盯、紧抓项目建设;以品牌为抓手,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6)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富民与强县的有效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3.发展目标。(1)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到2015年(下同),力争所有县(市)经济总量均超过50亿元,其中超过1000亿元的县(市)达到3个,超过500亿元的县(市)达到10个,超过300亿元的县(市)达到15个;力争所有县(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均超过4亿元,其中超过50亿元的县(市)达到4个,超过30亿元的县(市)达到8个,超过10亿元的县(市)达到25个。(2)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3年;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左右;千人均医疗机构病床数达到4张,千人均医生数达到1.84人。(3)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县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二、突出发展重点,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

  1.推进县域工业转型升级。经济较发达县(市)要一手抓紧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一手抓好新兴产业的引进培育,率先加快发展;中等和一般发展水平县(市)要挖掘特色资源,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体现后发优势。着力办好省级开发区,培育壮大一批县域龙头企业。发挥“6·18”平台作用,推动项目对接和成果转化。加大品牌创建和企业上市推动力度,到2015年力争每个经济较发达县(市)拥有一批中国驰名和国际知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和福建名牌产品等品牌,实现上市企业数量较大幅度增加;每个中等发展水平县(市) 拥有一批驰名或著名商标、产品品牌和一定数量的上市企业;每个一般发展水平县拥有一批知名或著名商标、产品品牌,努力实现上市企业零的突破。

  2.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用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实施强农惠农工程,推动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收益重点向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倾斜。加快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加大农业“五新”成果推广力度,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建设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加大贴息、奖励、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新增长点。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要素供给,增加引导资金投入,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拓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服务外包业、文化及创意产业、社区服务业等加快发展。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和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县城商圈和商贸重镇建设,健全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规划建设一批观光休闲旅游示范村、示范点。

  4.鼓励民营经济新一轮创业。积极营造政策措施扶商、社会舆论亲商、科技创新强商、银企互动活商、办事环节利商、依法维权护商的发展氛围。实施民资“回归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向城镇集中、向园区集中,投资县域特色产业、基础产业及公用事业。引导民营企业适时开展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引导民营经济集聚集中集约发展,以技术、资本、品牌、市场网络等为纽带,形成“小单体、大群体”、“小产品、大产业”发展格局。    

  5.加强以交通、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发展县域综合交通,重点加强通往港口、铁路站场、物流园区、重要景区等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及农村路网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客运和公交线网、换乘中心体系及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到2015年基本完成主要国省道和重要县道的二级路以上标准改造,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较大自然村通硬化公路;铁路覆盖90%以上的县(市);每个县(市)拥有l~2个二级以上客运站、1个三级以上货运站。加强县域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和救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防汛抗旱、防灾减灾能力。全面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

  6.提高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老城保护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并重,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加快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的规划体系和实施机制,适时开展城乡规划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

  7.充分发挥小城镇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布局小城镇发展,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和旅游名镇,促进小城镇规模化、集约化,力争县域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卫星城,推动有条件的小城镇向小城市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与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建设有机结合,借鉴灾后重建经验,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打造现代化新农村。

  8.保护好青山绿水。着力推进“四绿工程”建设,加快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到2015年县城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和90%以上。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到2015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强化城乡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美化居住环境。

  9.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等县(市)成功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重点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的办法,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合理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发证到户进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引导和鼓励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科技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定期选派优秀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乡镇“三农”服务中心建设。

  10.提升县域经济开放水平。创新招商理念和招商方式,推进县域招商引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加快引进境内外生产要素、服务体系和大型企业。推进县域开发区、“陆地港”、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加工贸易向一般发展水平县转移。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闽台两岸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建设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深化闽台乡镇对接。依托闽港合作平台,全面推进联合招商以及金融、贸易、物流、旅游、人才等各方面的合作。落实一批闽澳商务、中小企业和旅游文化合作项目。多渠道加强与闽籍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

  11.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到2015年力争实现所有一般发展水平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上。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均等化水平。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建立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改造提升县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影剧院,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合理利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省内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保障。

  1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整合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推动县(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推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

  1.继续简政放权。凡省授予设区的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授予县(市)。省级行政审批权,县级能够办理的,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及水电、矿产开发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等项目外,原则上直接放权或委托给县级。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十一五”期间削减51%的基础上,继续削减20%左右。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抓紧研究简政放权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原由省级部门备案的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部门备案。省属企业需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可自行选择由省级部门或所在市、县部门核准或备案。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额较小、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纳入已批准的省级专项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点多面广小型政府投资项目,视同已批项目建议书。

  进一步下放建设领域审批权限。原由省级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下放给市、县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类相关资质审批,由县(市)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报省级部门审批,同时抄报设区的市部门。

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县(市)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同时抄报设区的市政府。原属设区的市政府审批权限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可委托县(市)政府审批。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和复垦方案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凭用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进一步改进工商登记服务。凡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项目业主单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在县域各类园区投资设立企业,允许以园区管委会统一指定的集中或合用的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按照方便企业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将境内企业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省道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库容5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下放设区的市部门审批。

  2.保障用地需求。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适当安排项目储备用地,对前三年征收的土地已基本得到有效使用、供地率高于80%的县(市),安排500亩新增储备用地。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支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改造地块的出让收益用于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搬迁安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工业用地按规划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实施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相应的最低标准70%执行。对在原址增资扩建的工业用地、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经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

  3.加强财政激励保障。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稳妥推进改革试点。继续实行省对县(市)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制度和“六挂六奖”办法。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县(市)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和厦门市每年各上解8000万元,用于流域的生态保护。实施环境保护以奖代补政策,根据流域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断面水量、水质达标情况,从流域生态补偿金中给予奖励补助。各设区的市对本辖区流域可参照执行。

  对新撤县(市)建区的,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设区的市辖区之年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不予集中。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省直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不得自行出台要求县(市)财政配套的规定。

  4.加大县域产业发展扶持力度。设立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性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重点用于一般发展水平县产业发展项目的贷款贴息,兼顾其它县(市)。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设立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部分县(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省财政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封顶500万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支持尚未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县(市)在现有工业平台基础上规范设立省级开发区。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开发建设。

  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发展。鼓励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一般发展水平县“结对子”共建园区,发展“飞地工业”。支持两地政府间就产业转移项目协商建立指标统计、财税分成等共享机制。共建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对十大新增长区域涉及的县(市),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给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从省外和国外新引进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当地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封顶500万元。

  支持县域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省级预算安排的工商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资金补助。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合作开发项目、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县域高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源向县域倾斜。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力争县域贷款保持较高增长。

  加强县域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以动产、股权、仓单、订单等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产品。推广“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信贷模式。支持发展茶园、果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农户林业小额贷款业务,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长周期林业金融产品。完善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发展森林综合保险业务和农村小额保险。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体系。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增设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推动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支持每个县(市)按有关规定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在县域投资设立典当行、拍卖行、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鼓励县域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扩大担保规模。

  扩大县域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各级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鼓励农业龙头型企业、县域支柱型企业以及县域重点建设项目发行债券。引导和督促企业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和当地发展项目。

  6.实施扩权强镇。县(市)政府应赋予中心镇和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一级金库。土地利用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中心镇和试点镇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的市审批。推进用地供应、住房按揭优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向中心镇和试点镇延伸。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给所在地乡(镇)一定比例的分成,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小城镇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留在小城镇使用。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参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执行。创新农民、居民双向自由流动的户籍管理新模式,凡在县(市)城区、建制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7.探索优化区划调整。积极稳妥地开展部分乡(镇)撤并、撤乡设镇和乡(镇)改街道工作,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发展成为中心镇。建制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新增长区域的周边乡(镇)和行政村可成建制委托区管理。加强对“村改居”的指导,引导“村改居”社区逐步向城镇社区过渡。推进城市联盟,支持福州和厦漳泉两大都市区的区内城市之间、区域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之间加快构建城市规划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利互补、公共事务协作管理的同城化发展新格局。

  8.加大对苏区老区县(市)支持力度。增加对苏区老区县(市)开发建设的投入,在现有补助标准上,省级主管部门对完成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苏区、老区县(市)各增加10%、5%的奖励,苏区、老区县(市)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补助分别提高到85%和75%。落实好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15个老区县(市)实施省级资金差额补助政策。组织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确保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同步增长。

  9.完善人才支撑。落实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县域经济。创新专家服务团选派机制,加大科技副职选派力度,加强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推动县乡点对点开展科技、人才、项目等交流合作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岗位、报考公职人员优先录用、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县域基层就业。继续做好选拔应届优秀大学生到乡(镇)、村等基层工作,探索完善大学生村官选聘方式、考核办法和期满后有序流动机制。加大对一般发展水平县的人才支持,省和设区的市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到一般发展水平县定期工作,支持一般发展水平县选送人员外出培训提高。对到农村基层和一般发展水平县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重视和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行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支持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工程,整合各类农村培训项目,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抓好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作为实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重要抓手,保持紧追快跑、大步跨越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县域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党委、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十二五”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差别化、具体化的扶持政策。

  2.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选准配强县乡领导班子,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有计划地推进上级机关与县(市)之间领导干部交流、县(市)党政正职跨设区的市交流、市县机关部门与乡镇之间领导干部交流、乡镇与乡镇之间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加强经济较发达县(市)与一般发展水平县之间领导干部互派交流。深化县乡机构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3.完善帮扶机制。继续推进山海协作联动发展,做好福州、厦门对口支援三明、南平灾后重建工作并形成协作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闽东北、闽西南等经济技术协作区作用,加强一般发展水平县与发达地区经济协作,拓宽对口帮扶渠道。省直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和中心意识,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统一起来,县(市)、乡(镇)延伸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党委意见。

  4.提高服务效能。县(市)党委、政府要有效服务和引导企业发展,及时总结当地优势企业经验,谋划行业发展思路,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推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推行“阳光审批”,完善“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选择一批县(市)开展项目代办制试点,为投资者全程免费代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实现省、市、县、乡互连互通。积极探索对县(市)经济发展、综合农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相近部门进行整合,提高执行力,形成精简高效的大部门体制。

  5.建立“比学赶超”激励机制。完善不同类型县域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形成“比发展快、比后劲足、比民生好、比生态优”的导向。省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考评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市)考评结果综合得分的排序,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促进我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认定条件。各地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对象、类型。对在我省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

 

  (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4)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5)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二)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

 

  1.认定条件。各地要鼓励本地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将总部建在福建,支持其在福建做强做大,认定条件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各地要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规划优质地段,支持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福建建设总部大楼。

 

  (2)经营贡献奖励。支持在福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其缴纳的税收贡献额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企业规模、新增税收贡献额,研究制订具体奖励标准。

 

  (3)人才激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根据不同级别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对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三)积极引导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各地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实行“母子”公司制,鼓励其在我省设立子公司,而非分支机构。要全面调查了解总部在省外并已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掌握其税源状况及在本地区纳税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梳理,重点关注税源较大的分支机构,积极引导其改制为子公司。

 

  对省外企业在我省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可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60%~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30%~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三、相关要求

 

  (一)要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各地可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本指导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省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指导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企业缴纳的税费,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各地出台扶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是吸引省外、境外企业来闽落户。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

 

  (五)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总部设在省内,其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在总部领取薪酬并享受省内现有总部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六)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指导意见,10月底以前制订或完善出台促进本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备省政府后再下发执行。本文件为指导性意见,具体执行以各地实际出台政策为依据。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二条扶持措施。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占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每月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通报制度,年底对各银行投放情况进行评比,对季均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在各设区市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优先支持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二、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 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三、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积极引进省外中小商业银行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商业银行向县域和社区延伸机构网点,拓宽服务渠道和对接平台。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力争年底前组建3家以上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未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合理布局典当企业,鼓励典当企业增资做大,拓展业务领域。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接入人行征信系统。

 

    四、加强小微企业出口金融服务。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优先满足小微外贸企业出口商高风险地区的保险限额,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理赔服务。支持小额贸易承保,提升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渗透率。继续落实对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支持政策措施。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五、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金融机构要多元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鼓励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我省担保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省级财政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扶持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扶持比例上限为1%。

 

    六、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进行差异化考核,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对政策执行成效良好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再贷款;对达到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七、推进小微企业发债和信托融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成立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指导小组,指导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托融资服务。

 

    八、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各地要设立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券商直投、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积极争取福州、厦门、泉州高新技术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动性,吸引创业资本集聚。加快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产权、科技项目成果和非上市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转让提供高效融资、交易服务。加快“海峡股权交易所”组建和运营步伐,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和交易提供有效平台。

 

    九、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范 围,确定我省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5年底。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底前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一批涉企收费。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十、落实服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涉及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先行垫付,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下达。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提高抗风险能力,对为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比例补偿。

 

    十二、维护金融稳定。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禁止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禁止贷款时强制搭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完)

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福建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暨高技术产业专项规划》,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发展,以新型显示、LED产业、稀土及化工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太阳能光伏及新型动力电池等领域为重点,到2015年,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3000亿元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2%;培育14个销售收入过百亿元、100个销售收入过20亿元的重点龙头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以新型显示、LED照明、信息通信为重点,拓展延伸产业链。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5%;培育年销售收入百亿元企业8家(牵头单位:省信息化局)。

 

  ——新型显示产业。围绕打造新型显示生产基地,加快激光显示、OLED等新型显示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智能终端显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依托厦门天马微电子、冠捷、友达、华映光电等重点企业完善TFT-LCD、OLED面板产业链,进一步提升福州、厦门新型显示产业园区的集聚功能,促进境内外面板企业来闽落户。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加快平潭新型显示产业园区建设。

 

  ——LED产业。围绕保持我省在国内LED领域的领先地位,重点突破制约LED产业化的低成本技术,着力在衬底材料、荧光粉、高光效芯片、多芯片集成封装、散热结构等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支持LED研发、检测技术机构建设,推动两岸LED标准互认,形成技术和规模双优势。以应用促发展,全省政府机关及市政路灯、公路隧道灯等列入LED照明示范工程。

 

  ——信息通信产业。适应TD-SCDMA长期演进技术(TD-LTE)和新一代宽带蜂窝移动通信技术的需要,组织一批研发团队与企业形成创新联盟,开展光通信、半导体激光器与探测器等通讯核心器件的研发,加快信息通讯产业集群的技术升级;实施移动传输及覆盖设备升级、新型通信终端产品及北斗卫星通信导航产品研发生产、对讲机“模转数”三大工程,促进终端应用产品产业化,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业。提升推进福州、厦门软件园发展水平,加快泉州软件园的建设步伐。加大跨平台协同应用软件、智能化支撑软件、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等技术开发力度,促进“两化融合”,培育一批位居全国前列的软件领军企业。加快数字内容及服务产业发展。扶持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云计算构架核心技术及设备研发,建设云计算数据中心。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深化物联网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

 

  (二)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稀土及稀有金属材料、化工新材料、光电材料。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30%;培育3家销售收入达百亿元的大企业(集团)。

 

  ——稀土及稀有金属材料。组建中科院海西研究院稀土功能材料研究所,建设稀土材料工程技术中心,突破稀土应用新领域,形成南方稀土功能材料研发中心。组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支持以厦门钨业为龙头整合全省稀土资源,发展稀土精深加工业。加快长汀和三明稀土工业园区建设。扩大钨资源供给,突破超细晶硬质合金工业化制造、表面涂层等关键技术,做大产业规模,形成中国钨材料生产、应用和研发基地。(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科技厅)

 

  ——化工新材料。工程塑料:加快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的建设,积极引进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I)生产技术,发展聚氨酯材料,形成聚氨酯产业链;进一步发展1,4-丁二醇(BDO)产业,并以其为原料建设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项目,延伸产品链。改性塑料:利用稀土改性、纤维增强、无卤阻燃等改性技术开发电池隔膜、吸附分离专用材料、耐高温、高阻隔等材料。特种橡胶:开发生产稀土顺丁橡胶、异戊橡胶、乙丙橡胶和丁基橡胶。有机氟材料:推进氟化工行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产业转型与产品升级,大力发展特种高品质聚四氟乙烯、新型ODS替代品、电子级含氟精细化学品和含氟表面活性剂等精深加工产品。功能性专用材料:发展功能性涂层材料、环保型胶粘剂、涂料、胶粘剂水性化。建设国内一流的水性聚氨酯研发及生产基地。配套发展各类专用催化剂、助剂,满足我省石化、塑胶产业跨越发展需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光电材料。发展激光显示与激光加工的核心光电子材料,延伸产业链,确立激光晶体和非线性光学晶体制造的领先地位。在漳州重点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伏玻璃基板材料产业基地。加快推进LED衬底材料、碳化硅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信息化局)

 

  (三)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智能专用装备、高端精密加工机械。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形成2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企业。

 

  ——智能专用装备。突破高性能高可靠性液压件、密封件、精密轴承、传动机构等关键基础零部件的核心制造技术,发展工程机械中大型化、智能化、新能源动力的新品种,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机械产业基地;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发展盾构机、轨道交通等重大装备;适应传统产业生产过程数字化、柔性化、智能化的需要,组织实施装备智能化提升工程,开发一批重大智能专用装备,提高劳动生产率;适应智能电网发展的需要,突破大规模储能、智能电网调度监测、智能配电、智能用电等关键技术,研制生产相关的智能电网设备,抢占中低压智能电网设备的制高点。(牵头单位:省经贸委)

 

  ——高端精密加工机械。突破高端功能性基础件关键技术,重点发展多种工艺复合的数控加工装备,促进我省机床行业向精密、专用、特种方向升级;加快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激光加工设备、大型成套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控制仪表、传感器与执行器)的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劳动生产率,抢占国内外市场。支持建立装备制造工程中心。推动南靖、南安等机械工业园区对台合作进程。(牵头单位:省经贸委)

 

  (四)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发展节能产业、环保产业。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达20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企业。

 

  ——节能产业。围绕打造国内重要的LED、节能灯研发生产基地,重点推广应用高效照明和节能电机。实施LED照明示范工程,扶持LED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建设,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依托海西研究院和闽东中小电机生产基地,加快蚌线发动机等节能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提高节能电机在电机产品中比重,将闽东打造成我国节能电机主要生产基地。加快推进节能工程建设,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福州、厦门、泉州、三明等地培植壮大一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发展壮大节能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及节能监测、审计、咨询服务和外包等节能服务产业。(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信息化局)

 

  ——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水污染防治装备,突破环保设备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积极发展环保工程总包业务,对大型环保装备实行政府首购制度,确立龙净环保在国家新型环保工程总包和环保装备生产的龙头地位,到2015年,龙岩环保装备产业集群产值达120亿元。加快水处理膜材料制备、紫外C等废水治理技术的应用并扩大产业化规模。建设节能环保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在重点用水行业推广无水、少水技术,推行清洁生产。(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环保厅、科技厅)

 

  (五)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太阳能光伏和新型动力电池产业。到2015年,销售收入达2500亿元,年均增长35%。培育2家销售收入超百亿元、10家超50亿元的企业(集团)。

 

  ——太阳能光伏产业。整合我省硅资源,组建企业和研发机构为一体的硅材料产业联盟,重点突破高稳定性、低成本太阳能级硅材料技术,并尽快产业化。利用资源优势,力争形成我国晶硅太阳能电池重要生产基地。跟踪国际太阳能电池技术的发展趋势,发展非晶硅(柔性)太阳电池、III-V族多结太阳电池及聚光系统,巩固我省非晶太阳能电池技术和规模优势,到2015年,全省太阳能电池产能达5000MW。加快开发太阳能光伏在建筑及工业产品中的应用技术,实施太阳能应用示范工程,拓展应用市场。(牵头单位: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信息化局)

 

  ——新型动力电池产业。突破轻便、安全、大容量动力电池及电池管理技术的发展瓶颈,建设国内新型动力锂电池研发生产基地。发展电池储能电站,推广应用领域。发展新能源汽车,推进混合动力客车形成规模优势,加快引进电动汽车生产,推进工程机械、环保等专用汽车新能源化。在全省中心城市推广新能源公交汽车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经贸委、交通运输厅)

 

  (六)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达1000亿元,年均增长22%,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

 

  加快可适用极端发酵条件的微生物资源、具有高效催化转化作用的生物酶的开发与产业化。加快基因工程蛋白质药物、戊肝疫苗、体外诊断试剂的规模化生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开发引进市场需求量大、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大品种药物。加快建设国内重要的核苷类抗病毒药物系列产品、长效基因工程蛋白质和多肽药物制剂生产基地(牵头单位:省经贸委)。加快福建海西新药创制公司建设。推进以人工种植红豆杉为原料的紫杉醇及其衍生物等系列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加快片仔癀、痛血康系列产品开发(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资源,建设新医药产业园区,促进我省医药企业通过重组、兼并和引进大型医药集团等形式做强做大,争取园区内医药企业研发生产的新药得到国家加快审批,推进我省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海洋高新产业:以特种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和海洋资源开发为重点,推进海洋经济试点省建设。到2015年,销售收入80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

 

  ——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加快对VLCC(30万吨油船)、LNG船、新型滚装船等高技术船舶的研发与建造。着力引进国内外海洋工程研发团队,重点发展双体半潜居住辅助平台、海洋平台供应船、大马力多用途海洋工作船、环保多功能型海工辅助船等特种船、海工船。高起点建设连江船舶工业园区和厦船三期技改工程,将连江船舶工业园区打造成国内有影响力的海工辅助船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船用机械配套产业和海工装备产业,提高我省船舶制造的配套能力。(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科技厅)

 

  ——海洋资源开发产业。以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生物制品、功能食品和海洋生物酶制剂为重点,构建海洋生物医药研发平台,开发一批有技术含量、市场销售好的休闲食品和功能保健食品。(牵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水综合利用产业。着力扶持发展集海洋淡化设备研发与制造、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产业化工程、海水化学物质提取等为一体的海水综合利用产业群。(牵头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扶持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进口设备减免税等国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我省在用地用海用林、财税、融资担保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在享受现有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二)加大财政支持。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5亿元的专项资金,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重点用于重大项目的跟进投资、重大科技开发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业化培植计划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资金补助等。同时,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其中省级财政出资3.5亿元),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型新兴产业企业。鼓励和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我省新兴产业,支持中央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引导各类资本通过竞争性谈判,实施战略合作等方式在我省设立创投基金,鼓励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壮大新兴产业成熟期企业。

 

  (三)引进重大项目。积极引进新兴产业项目落户福建,并在融资、担保、土地、市场以及创业投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支持国内外各类机构在闽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对有突出贡献的研究机构,由省级与所属设区市政府共同给予项目建设投资实际到资额20%的补助;实施“创新团队+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项目”的形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视同省重大科技专项予以资助,并对重大科研机构、团队及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产业化培植计划,加快推进国内外科研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重点培养可达亿元产值以上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四)加快科技创新。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开发专项,建立并完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协调机制,重点突破一批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技术。对列入省重大科技开发专项的项目,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不低于500万元但不高于5000万元。积极争取在新型显示、LED、稀土新材料、太阳能光伏等产业建立国家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设育成中心、科技孵化基地、中试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在中科院海西研究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新兴产业技术标准战略,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补助;支持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对在我省得到推广应用的发明专利技术和产品给予奖励。

 

  (五)开拓应用市场。落实政府首购的激励政策,首台(套)自主装备列入甲供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予以优先采购。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在LED照明、太阳能光伏应用、物联网应用、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两化融合”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应用工程,并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商业模式,提高节能奖励标准。

 

  (六)加强信贷扶持。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新兴产业专项贷款力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按其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补偿。支持企业通过科技保险等形式分散和化解创新创业风险。

 

  (七)保障项目用地。对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享受用地、岸线、用林等优惠政策,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支持。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

 

  (八)强化人才激励。贯彻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实现“一站式”服务,改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在资金、住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在闽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根据不同级别按不超过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各地研究认定。

 

  附件:1. 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表

 

      2. 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引导更多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更多的研发机构在我省落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切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引进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建落地建设。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10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按该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研发机构所需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政府主导的各类创投基金优先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特别重大的研究开发机构的引进,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支持我省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的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三、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围绕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突破的关键技术,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速我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对接转化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对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项目,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可达2000万元。对产业化项目,在应用示范、创投资金、信贷融资、担保保险、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四、着力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培养、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形成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团队+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项目”的形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并对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  

  五、鼓励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快专利的生产运用,每年扶持资助一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加大对优秀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对有关贷款给予贴息;开展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行动,促进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六、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的科研资源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鼓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开展职务成果转化活动,职务成果的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人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可以提请省科技行政部门或设区市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批准。经批准,项目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  

  对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可以从服务的企业取得约定的报酬。派出单位要保留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的职务(岗位)和工资福利,并根据其服务企业的时间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职称评聘时,派出单位应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聘用岗位,专门用于聘用具有企业技术服务工作经历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在评选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中,对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予以倾斜。  

  八、完善企业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企业法人代表作为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并对项目的实施负总责,高校、院所专家、企业技术人员作为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新机制。  

  设立企业科技创新经费专户,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创新补助资金、科技奖励及享受的科技税收优惠应当全部进入专户,用于企业的研发活动。企业科技创新经费专户,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  

  九、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力度。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财政科技投入,保证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将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创新业绩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内。  

  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议事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制订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可比照本意见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11〕2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服务业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是提升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综合竞争力跃升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总量不断扩大,比重逐步提高,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但总体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历史机遇,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姿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全力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发展重点,充分发挥我省资源禀赋和潜在优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协调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和其它产业互动发展,努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快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壮大现代物流、旅游业等主导产业,推动服务业综合改革,逐步建立“产业互动、区域联动”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十二五”期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2%,服务业就业比重超过40%,服务业成为我省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引擎。

 

  三、重点领域

 

  (一)现代物流业。围绕建设连接海峡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加快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物流业发展软硬环境。重点打造厦门、福州等物流节点城市,沿海三大港口群和南平、龙岩、三明、晋江等一批陆地港;加快建设厦门、福州保税港区和一批重点物流园区,以及装备制造、煤炭、石化、建材、纺织、粮食、水产、农资等一批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加快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扶持省内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完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化等优势产业集聚区和大宗产品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整合企业物流、家庭物流、非营利机构物流等,形成涵盖采购、生产和市场营销的物流供应链。推进“电子口岸”等物流信息化和物流技术标准化建设,加快物联网技术在物流业的推广,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依托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重要港口物流园区,大力吸引台湾物流企业投资和入驻,加强闽台物流合作。

 

  (二)旅游业。围绕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和打造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国际旅游目的地的目标,落实用水、用电、用地、规范税费征收和税收优惠等旅游扶持政策,在滨海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方面打造一批旅游精品,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形成“一区(海峡两岸旅游区)、两带(蓝色滨海、绿色生态旅游带)、三圈(闽西南、闽东北、闽西北旅游经济圈)、五中心(福州、厦门、泉州、武夷山、泰宁)”的旅游大格局。进一步延伸旅游产业链,把旅游观光与休闲度假、商务、会展等结合起来,培育邮轮、自驾车、康体旅游等新型业态产品,促进旅游业向综合业态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重大项目实施,进一步扶持和培育一批旅游骨干企业,完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种设施,提升旅游软环境质量。强化宣传促销,重点推介武夷山双世遗、鼓浪屿、泰宁丹霞世界自然遗产、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宁德世界地质公园、古田会址、三坊七巷、福州中国温泉之都、平潭海坛等自然、文化景点和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闽都文化、船政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精品。以发展智能旅游为目标,应用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建设智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有效盘活整合旅游资源,提高旅游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旅游产品优化升级。发挥福建对台旅游独特优势,加强闽台旅游业合作,推进厦门海峡两岸滨海度假旅游合作、武夷山—泰宁海峡两岸山地生态休闲旅游合作、湄洲岛海峡两岸文化旅游合作、平潭岛海峡两岸旅游合作开发建设。

 

  (三)金融服务业。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区域优势,大力推动厦门、福州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积极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设立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典当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健康发展。积极扩大闽台金融合作,大力引进台湾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人才来闽发展银行、证券、保险、股权投资等业务。努力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省外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来闽落户或开设分支机构。积极扶持法人注册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发展,促进已有金融机构利用增资扩股、并购、上市等措施壮大实力和提升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规定在我省设立各类新的金融企业,壮大我省金融业。

 

  大力推进金融创新,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将业务延伸到重点产业链和特色产业集群,以信贷结构优化助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金融业技术进步,积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加快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四)文化及创意产业。大力发展报刊服务、出版印刷发行、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文化会展、广告、工艺美术等文化产业。优化文化产业区域布局,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基地,打造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影视、图书、戏剧、音乐、歌舞等精品,支持寿山石、脱胎漆器、惠安石雕、德化瓷器、漆线雕、仙游古典家具等传统工艺品的研发、加工与交易。培育一批文化产业集团,促进文化产业与高科技结合,提升文化产业发展层次和竞争力。以创意设计为龙头,加快发展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策划服务、时尚设计等创意领域。支持建设一批有地域特色、有集聚效应的创意园和创意产业基地,做强做大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促进一批重点创意企业发展壮大,策划一批创意高端研发设计平台。充分利用、整合、激活现有文化资源,加快建设一批新的文化及创意产业项目,谋划生成一批储备项目,丰富文化产品,增加服务网点,提升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多层次文化及创意消费需求。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我省文化创意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五)科技和信息服务业。重点培育信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技术创新服务、科技成果交易与服务等科技和信息服务行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扶持发展一批高水平的研发、设计等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著名公司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依托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研发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大力发展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及试验设计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支持科技信息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科技服务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制度,重点培养技术经纪人、咨询师和企业诊断师等专业人才。

 

  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数字福建”建设,推进信息传输业发展,完善互联网、通信、广电等基础网络,推进“三网融合”,开展物联网应用服务,大力发展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网络增值服务和互联网服务。重点建设基础网络提升工程、无线城市建设工程、三网融合推进工程、闽台通信建设工程、应急通信工程等。依托福州、厦门超算中心,发展面向市场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加快发展信息技术服务,支持信息处理、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产业、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重点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促进工程、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加强数字动漫及数字影视、网络出版、3G手机内容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业。大力发展网络出版、网络图书、文化音像、数字娱乐、数字广播电视等内容服务商。重点建设海西3G动漫游戏运营基地、海西动漫创意之都、网络出版工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等。

 

  (六)商务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审计、证券、保险等财务类服务业,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类服务业,信息、工程咨询、评估等咨询类服务业,代理、经纪、拍卖、担保等市场交易类服务业。加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商务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为产业集群服务的生产经营策划、产品设计、市场调查、资质培训、专项代理、标准与计量等服务业。创造更加有利于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环境条件,努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各类商务服务机构,支持发展一批营销联盟等商务组织。支持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总部经济,精心打造5?18、6?18、9?8等会展精品,做大做强网上投洽会及各地各类专业性展会,积极承办各类国际国内会议。支持形成闽台港澳会展业合作圈。

 

  (七)商贸流通业。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中心城市和重要产业集聚区,做大做强一批全国性和区域性建材、纺织、汽车、机电、水产、粮食、果蔬、小商品等批发市场和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规划引导,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中央商务区、金融街、商业街和城市综合体建设。加快引进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做强做优一批我省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推动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商贸、餐饮、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传统流通业。扶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发展。推进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向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八)服务外包业。抢抓国际服务外包转移的战略机遇,用好国家对厦门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支持政策,在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和订单转移,尽快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上千人、年出口金额超过千万美元的龙头企业。吸引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我省,培育一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外包业务,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数据处理、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等非核心业务。推动成立省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省软件国际合作联盟、软件服务外包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用。重点发展软件研发外包、信息技术研发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信息技术外包,动漫创意、网络游戏设计研发、工程设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工业设计、产品技术研发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以及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分销等物流供应链服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电信服务、呼叫中心、管理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提高服务外包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

 

  (九)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探索社区服务运作模式,提高社区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水平。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社区康复、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推进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完善社区超市、早市、便利店、快餐店、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站、早午餐工程等商业网点布局;引导发展面向民生的“跳蚤”市场、夜市、早市、周末集市、小摊小贩集中区等交易场所。增加老年服务业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管理监督规范化、适宜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业。

 

  (十)农村服务业。构建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发挥供销社系统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农资、农业机械等生产性服务。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规划和建设,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和条件。在交通物流节点建成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市场配送和调控功能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配送中心;发挥“龙得宝”农资连锁经营等品牌优势,建成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资连锁超市、连锁店、仓储式超市。建立健全县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就业、维权、信息服务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合作组织作用,健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协会等,加快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科技中介服务,完善科技特派员机制。拓展农村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服务业,加大村镇建设、交通通讯、安全饮用水、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农民居住、出行等条件,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突出抓好小城镇服务业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在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同时,必须抓好惠及全体人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公共服务业,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服务消费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条件。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注册标准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对连锁经营的一般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或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

 

  (二)加大财税扶持。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涉农服务业、金融业、育养服务业、医疗服务业和小型微利服务企业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扶持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从事货运、物业、会展、广告、保险、知识产权等代理业的,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营业收入和纳税都增长特别突出的物流企业,由当地政府从该企业当年税收增量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积极落实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业企业购置国家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含报废船舶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征收的增值税,按规定的比例退还,由此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各地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强化要素供给。物价部门要牵头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机构、学校(含托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其他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实现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

 

  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编中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和小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不适应城市功能从中心城区退出的工业企业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高端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规划建设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配套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列入省物流重点规划的现代物流建设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四星级以上酒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符合规定的最低价起始招拍挂出让土地。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第三方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对规划布局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和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四)增加资金投入。逐年增加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有关部门在各专项资金中要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带动性强、聚集效应明显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业态的服务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推动建设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以及集聚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继续扶持城乡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及小城镇、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对中小商贸企业经营网点和设施更新改造、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农超对接、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流通企业节能降耗、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设,省级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物流园区、陆地港、电子口岸、大型批发市场、配送中心、流通龙头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所在地政府视财力给予适当补贴。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授信额度。积极增加金融服务品种,包括设计门票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符合旅游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拓展著作权(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业务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培育服务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组建和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服务业发展资金。

 

  (六)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的办学优势,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服务业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支持高校、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服务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培养培训基地和岗位技能培训基地,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针对性。依托福建服务外包学院、福州大学八方物流学院等高校院系,加强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服务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和研发平台建立海西服务业人才高地,加大服务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台湾服务业高端人才和专业人士来闽就业,壮大高质量的服务业人才队伍。

 

  发展人才服务业。加大人才中介机构建设投入,建立健全人才资源服务业体系,形成政府推动引导、市场公平竞争、机构自主发展的运行格局。加快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扶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福州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一批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中心人才市场及县级农村人才市场,做大做强海峡人才市场、厦门人才市场等综合性人才市场。

 

  (七)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鼓励生产企业将企业技术中心、重大技术产业平台组建成为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引导生产和其他企业将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教育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整合组建专门的服务企业。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列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大力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开拓国际和省外市场,在信息技术外包、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软件出口、文化产品出口、劳务合作、医药研发外包等方面形成较强竞争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外商尤其是知名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支持我省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设立代表处、分行、合资银行、参股国内外金融机构等形式对外发展金融网络。

 

  (八)促进闽台港澳侨合作。抓住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的有利时机,发挥闽港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积极作用和侨的独特优势,深化服务业的合作。积极利用先行先试政策,加快吸引服务业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努力扩大金融业合作广度和深度,重点在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入驻、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方面先行试验一批金融领域改革措施。推动台湾医疗机构在福州厦门等地落户。加强闽台港澳侨物流、旅游、服务外包等行业的合作交流,加强港口的合作,共同发展集装箱国际海运中转等业务,吸引更多的货物通过福建港口中转。发挥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政策优势,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创建物流合作平台,积极吸引大型物流企业落地。鼓励投资我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用地和税费优惠方面视同重点物流建设项目。重点依托福厦创意产业园区和软件园,吸引集成电路设计、动漫、软件、网络游戏、互联网信息等企业将开发、制作、加工、培训及营销等业务部门外包迁入福建,支持在厦门、福州、泉州等地建设呼叫中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为组长,成员单位由服务业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提出深化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等,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相应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领导机构,加快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服务业发展。

 

  (二)注重规划引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省直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围绕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编制重点领域发展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并把发展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落实目标责任。

 

  (三)健全统计体系。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业务考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科学准确。有关部门要负责实施全行业服务业统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搞好服务业运行监测。

 

  (四)推进标准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大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力度。推动组建一批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组织制定和修订具有福建特色的物流、交通运输、旅游、商务、商贸、社区服务、家庭服务、通信、体育、餐饮等行业地方标准。积极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区及相关行业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以标准化建设促进服务品牌建设。对于新兴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要先行制订服务标准。

 

  (五)鼓励技术创新。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建设研发设计、产品测试等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发展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

 

  (六)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服务业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广泛的社会自律机制和信用评判制度。

 

  (七)强化目标考核。服务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服务业目标考核制度,细化和分解各项目标任务,将可操作可督查的工作措施落实到责任单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7-5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3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150元。

 

  二、关于营业税起征点

 

  1、县城以上(含县城)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

 

  2、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上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期间处于新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技术改造工作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技术改造作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保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完善省级推动工业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跟踪调度和季度通报制度,建立重点项目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和滚动推进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对各设区市技术改造工作的绩效考核,对工作前三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具体考核及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强化“三维”项目对接,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形成重点项目“一个业主、一套班子、一笔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省级“万亿”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各安排 1500 万元)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开辟技术改造审批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简化和规范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需经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汇报,跟踪落实,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支持扩大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6+6”措施(闽政发明电〔2011〕4号、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12年底,并从今年6月至12月将用电奖励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月用电量不低于200万千瓦时且月用电量同比增长不低于5%的制造业企业,单家企业月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多渠道筹措1.5 亿元(其中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5000 万元), 通过适当调整用电高峰时段,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百家重点企业利用今年来水特丰时期(6 月至 8 月)多接单、多生产,具体由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公司组织实施。实行“一企一策”,对今年投产且新增产能发挥30%以上的“百项千亿”等重点项目,将其新增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奖励给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扶持产业链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产业链梳理成果,实施重点产业链技术改造工程。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进重点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填补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对产业链及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引导城区化工、造纸、纺织、皮革、电镀等传统产业调整布局,“退城入园”集聚发展,对“退城入园”易地改造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工业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支持工业园区物流、研发、信息、市场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生产性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专项补助。建立山海产业协作和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沿海产业向山区转移,允许产业转出转入地对口调剂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借助6·18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进行生产线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传统产业生产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对“百亿”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设计中心,经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50-80万元的专项补助。组织推荐我省具有国内先进工业设计水平的作品参加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应用现代营销网络带动关联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八、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率先在水泥行业试行阶梯差别电价,逐步推广, 促进行业对标、节能减排。支持陶瓷行业加速技术改造,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天然气替代。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年可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500元/吨标煤的奖励。

  九、强化质量品牌建设。推进企业开展产品采标和达标活动,健全技术标准,优化产品设计,改造技术装备,推进精益制造,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检验检测。组织开展基础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质量和可靠性攻关,提升产品内在质量和使用寿命。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按并购金额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轻工、纺织鞋服等品牌企业或行业联合机构创新营销模式,开拓国内市场,对进入大中城市开设专业卖场并带动30家企业入驻的,或在国内外知名网站开设网络直营店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专项补助。

  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建立省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研究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以汽车、钢铁、水泥、造船等行业为重点,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投资合作,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推动建立企业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政策等服务。落实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着力争取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引导省外企业总部入驻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促进银行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运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上市、增发配股、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吸引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资金以资本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信贷支持。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购进或自制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2-08-0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组织开展对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对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名录库、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制定涉及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后印发,报省政府备案并统一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执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会商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后印发,报同级政府备案。

  

  三、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政府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招标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明确自行招标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五、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除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外,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严禁以低价方式恶意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编制人、审核人并签字,其中至少有一名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对招标文件发售、评标专家抽取、专家评标过程等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六、免费发布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推行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是我省唯一依法指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的网络媒介,在其他依法指定媒介发布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步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的原则,整合现有的省建设、水利工程交易中心,今年内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整合现有分散的各种电子招标投标网络,在全省推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评标规则的规范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做到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投标文件网上传输、开标评标网上操作、评标结果网上发布,逐步实现全过程的电子招投标。 

  

  九、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不得收费任何费用。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十、全面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建立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发布,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意见

(闽政[2012]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加工贸易进一步壮大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快发展。 对符合我省县域产业发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加工贸易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给予项目承担企业最高500万元的新增固定资产(新建和改、扩建厂房,新增生产设备)投资奖励补助。 

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自建、与境外客户合作、购并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维修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等渠道进行产品推介和交易,对参展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有关费用,给予一定资助。鼓励企业并购境外国际知名品牌,对并购高端品牌的,按照我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十二条措施的有关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资助;对并购其他国际知名品牌的,按并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三、推动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引进技术和进行新产品研究开发。对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按照技术设备购置费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对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依据我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关规定,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企业研发机构聘请的研发人员,给予享受企业所在地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购买、租赁、获得授权使用国外商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及专利注册。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出口免验产品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相应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加工贸易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项目,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把中高端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省。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在信贷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以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投资总额1~5亿美元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

五、鼓励沿海加工贸易向山区适度转移。省级财政每年对国家级和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重点用于支持承接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招商、国际市场拓展等。支持承接地与省内沿海市、县共建产业转移园,协商建立指标统计、财税分成等共享机制。对进入产业转移园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不再征收省级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并允许困难企业依法申请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经考核项目落地和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园区,每年予以一定的奖励。

六、搭建劳动力供求和培训平台。建立劳动力输出大省远程见工系统,推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数据库联网,开展加工贸易企业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发挥12580海西求职服务系统和各类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等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积极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向所有加工贸易企业覆盖。依托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创新设置一批具有本省产业特色的专业学科,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对口合作,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

七、提供监管方面优质服务。支持商务、海关及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实现加工贸易报批、报备、报关、报核的网上作业、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扩大实行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覆盖面,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内销审价制度。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探索实行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对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继续完善深加工结转管理制度,支持企业拓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建立加工贸易内销预审核制度,实行预归类、预审价,经企业申请,在企业提供银行保证金或保函的情况下,将内销后集中办理征税手续适用范围扩大到B类企业。对既从事加工贸易又从事内销的企业,允许其对设备(不作价设备)综合利用。探索企业内销产品后续服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试点“内销产品召回”维修业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闽东电机电器千亿产业集群发展措施的通知

闽政文〔2012〕182号

 

    一、制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编制以福安市和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为发展核心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 )、辐射带动周边县(市、区)的闽东电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突出规划引领,加快转型升级,在产业规模、产业链延伸和产品档次等方面实现跨越发展,通过五年时间力争闽东电机产业集群产值突破千亿元。培育产值超50亿元企业2家、20-50亿元企业10家,10亿元以上企业30家。 

 

    二、实施土地配套扶持政策。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及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调剂、充分保障。产业集中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安排专项支出方式全部返还。符合“退城入园”的企业实行“三旧改造”政策。对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序要求的员工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优惠政策,并安排中央、省级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三、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闽东电机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研发创新、技术升级。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电机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电机整机生产企业提高加工、绕线、嵌线等自动化生产水平以及推广集成制造、精密制造等先进生产方式的技术改造,配套生产企业提升铸造件、硅钢片、轴类零件等关键基础配套件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省级技改专项资金按项目先进技术、设备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对进口先进生产设备和关键技术由省外经贸厅给予补助。 

 

    五、鼓励企业创建品牌。支持电机商会组织制订电机产品地方标准(高于国家、行业标准) ,打造区域品牌。支持电机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称号的企业,省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和地方奖励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拥有省级以上品牌的企业兼并重组、股权交换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构成省级及地方收入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并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培训、上市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大对企业金融扶持力度。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政策的闽东电机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集中区设立电机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优化贷款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支持电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募集资金。对为闽东电机实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 按年度担保额8‰优先予以补偿。支持集中区各增设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并适当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省经贸委牵头设立的省级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闽东电机产业集群初创期、种子期、成长期中小企业项目。对具备条件的电机企业优先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选择省属法人证券机构作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电机企业,相关费用予以优惠;省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上市电机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闽东电机品牌企业列入全省甲供、甲控供应商名录或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支持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扩大产品销售,将资助范围从规模以上扩大至全部电机工业企业。省经贸委对宁德市组织电机企业参加全国知名专业性展会和抱团开拓市场项目给予展位费50%补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出口的支持功能,闽东电机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管理办法优先给予保费补助。电机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到境外参展,由省外经贸厅按照相关展会资金管理办法优先给予扶持。支持适当增加“广交会”闽东电机展位。对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省内检验检疫费用,由省财政专项资金予以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福建省机电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为共性和关键技术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省经贸委、宁德市各安排50%) 。规划实施福安湾坞建设口岸查验园区、促进海关、边检、海事等部门设立查验机构。支持检验检疫部门在福安设立办事机构,并对现有国家电气产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安电机实验室进行扩建。省质监局支持建设国家中小型电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加强用工服务。针对电机企业特点,当地经贸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支持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政府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向所有电机企业覆盖,鼓励电机企业建立职工薪酬与技能水平挂钩机制,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闽政办〔2012〕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各级职能部门深入小微企业面对面辅导应用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媒体、网站开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举办万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的专项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

二、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评价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金融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督促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工作定期监测与督促考核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增加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弓I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等指标同比多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月度/季度调增合意贷款增量。开展“七不准、四公开”(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专项治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应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三、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再担保机梅,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提供担保的,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 O%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

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五、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落位,统筹安排小微企业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多个小微企业,在市、县范围内可以合并组卷报批。小微企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小微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或搬迁置换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现有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

六、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建立劳动力输出大省远程见工系统,推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数据库联网,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发挥12580等海西求职服务系统和各类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向小微企业全面推广。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用工、确定合理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加大服务小微企业力度,对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举办小微企业专场项目成果对接会,对成功对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八、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各级政府采购不得设立歧视小微企业的条件,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新增甲控材料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省经贸部门组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减免。对小微企业参加省开拓市场抱团项目建立销售点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首场年租30%~50%的补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

九、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统计部门加强对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和省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相关政策。省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政策执行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约谈整改。 

 

关于口岸通关和国税部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省外经贸厅  省口岸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一、海关服务便利化措施

 

  (一)提高通关效率。坚持每周七天工作制,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在有关单证和〔2012〕10号)精神,及时出台引资优惠政策,采用合作、合资、独资、BOT、BT和股权转让等各种方式,全方位引进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推进高速公路滚动发展。“十二五”期间,除已签订省市合作建设协议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各地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二、提升信贷融资水平。各地应进一步发挥高速公路融资平台作用,规范运作,以优质资产和资源注入高速公路融资平台,提高现金流覆盖水平,增强信贷融资能力;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争取项目信贷规模支持,推进项目贷款评审,落实项目贷款资金;积极利用融资租赁、信托贷款、产业基金等金融产品,拓宽高速公路融资渠道。

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我省高速公路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上市和再融资、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帮助协调解决增信、担保等问题,并按募集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充分利用在建、新建项目的服务区开展物流、商贸等多种经营活动,增加运营收入,尽早实现收支平衡。

 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抢抓机遇,用好用足国家支持的各项政策,力争更多高速公路项目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对海西高速公路网项目给予投资,力争参照中西部政策提高投资标准,尽早到位中央资金。

五、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从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作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融资财政贴息,视财力保持适当增长;从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支持高速公路建设;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建安营业税由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作为市级资本金投入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运营期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及地方性税费,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所在市高速公路还本付息等。

 六、利用土地增值收益。各级政府与省市高速公路公司要充分发挥土地增值收益,按照“一项目一平衡”的原则,通过土地储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注入项目公司,平衡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需求。各项目公司要盘活土地存量资产,采用开发、出让、抵押等方式获取土地增值收益,专门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还本付息。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在提供用地相关指标、减免地方性基金(资金)、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由省高速公路公司、各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协商形成土地收益用于高速公路项目的相关协议。

七、落实项目筹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收费公路管理规定,以及“省市共建,建设以市为主,运营全省统一”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省、市政府承担建设投资和运营还本付息的主体责任,按照省市协议确定的比例同步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各地应加大政策扶持,保证项目运营还本付息需求,确保高速公路项目正常营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若干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行业布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和发展一批具有明确产业指向和区域特色的专业孵化器。到2015年,全省孵化器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其中新建孵化器55个以上(省属1个、福州8个、厦门6个、莆田7个、泉州8个、漳州6个、龙岩5个、三明6个、南平2个、宁德5个、平潭综合实验区1个以上),实现孵化器在全省区县覆盖率60%以上。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都应建有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省级科技创新型试点城市、新认定的科技进步先进市都应建有省级以上孵化器。提升现有7家国家级孵化器服务水平,再培育5家以上国家级孵化器。

 

  二、鼓励多元投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闽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执行,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政策,孵化器的配套公用服务设施,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办法。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计划单列市)、市两级财政按60%和40%分担。

 

  三、支持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对省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享受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相关政策。在孵企业当年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或部分用于该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中介机构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代理、检测、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孵化器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四、鼓励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建或合作共建科研项目孵化器,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加大发明专利奖励力度,对创新创业人员及在孵企业申请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省人才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孵化器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实引进人才所得税返还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应给予优先安排。

 

  五、扶持在孵企业。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在孵企业转化为重大科技成果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重点给予支持。孵化器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孵化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发展壮大。

 

  六、加强投融资服务。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精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及民营企业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专业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或风险补偿。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要支持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鼓励设立扶持在孵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采用孵化基金、房租入股、孵化服务投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投资。凡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具有天使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管理团队。

 

  七、强化孵化器自身建设。提高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拓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种子资金、天使投资等增值性服务,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孵化服务倍增效益。加强孵化器品牌建设,完善孵化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构筑孵化载体、技术平台、人才培育、融资担保一体化的孵化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建立健全责任制。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给予奖励。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2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6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有关要求,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以下6项我省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 交通监理收费

 

    2. 门牌、幢牌工本费

 

    3. 新项目新产品可行性论证费

 

    4. 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

 

    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6. 民兵预备役训练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如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9〕9号)同时废止。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确保金年目标实现,现就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促进工业稳定增长.;“6+6”(闽政发明电[2011]4 号、5号)、支持技改12条( 闽政[2012] 28号)、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闽政办[2012] 71 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闽政[2012] 9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用好政策,确保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到位,鼓励企业多接单、多生产,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扬,促进全省工贸企业稳定增长。 

    二、鼓励企业增产增效。2013年上半年,省级财政一次性安排2亿元用于奖励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扩大生产。对2012年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已缴税金(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达16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达l20万元以上,且2013年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5%-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0.1元奖励,对单家企业奖励额不超过150万元;新投产企业奖励电量和已缴税金均按30%折算。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外经贸、税务、统计、电力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后,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7月10日前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应奖企业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及相关部门,经审核后及时下达奖励资金。 根据水电资源情况,适时调整用电峰谷时段,鼓励部分有市场、有效益、高载能产品企业错峰生产;部分水电资源丰富的趸售县视丰水期来水情况,适时执行弃水期电价。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持续加大技改投入。2013年省级财政安排3亿元技改专项资金,围绕《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滚动实施500个“百项千亿”重点技改项目,优先支持具备发展后劲、适应市场需求、社会贡献大以及年内可投产的项目。对2012年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已缴税金(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 退税部分)达3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达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企业,按项目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或技术设备投资额 的5%给予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对一般发展水平县及“异地搬迁”、“退城入园”技改项目的支持办法另行研究。 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资佥计划下达之后15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引导企业接长单、大单。支持我省企业拓展出口货源,鼓励省外货源经我省口岸出口.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执行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暂缓征收政策,并将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方式,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扩大先进产能等,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执行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经贸委、财政厅。执行期限至2013年6月底。2011年以来己暂缓征收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参照执行。 对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13年6月底。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O.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

   六、加强能源调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2013年继续调剂燃气电厂气量不少于10万吨,支持陶瓷、玻璃、石化等行业企业组织调整能源结构,实现天然气替代,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具体办法由省LNG筹建办会同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省级政策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以上政策实施中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组织领导,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和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创新的关系、增量改革和存量优化的关系、深化改革和保持稳定的关系,推进一批改革的重点领域和事项,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牵头(负责)的部门(地方)要对改革任务落实负总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和年度改革目标,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配合部门(地方)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及时将改革进展和重大问题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3日

 

 

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

(2013年2月)

一、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相关体制改革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与居住地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研究制定推动教育、医疗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流动人口集体宿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创新加快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福州大都市区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大都市区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跨区行政协调机制。创新跨市域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项目推进、投融资等建设模式,探索跨界市政设施共建共享。(福州市、厦门市政府分别牵头,泉州市、漳州市、宁德市、莆田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支持中心城市创新规划管理机制,将周边联系密切的市、县和乡镇纳入规划管理范围,实现规划建设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统一管理。探索城乡规划全覆盖编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派驻乡村规划师试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革,实现城乡供水工程规划、水源配置、建设管理、资金运作、水质监测“五统一”,实行“一户一表一龙头”。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推进城乡供水同网同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

  

  推进石狮市全域城市化试点和晋江市、邵武市、永安市城镇化工作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土地利用一体化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一体化。(石狮市、晋江市、邵武市、永安市负责,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深化提升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继续抓好43个省级试点小城镇。选择若干人口和经济总量较大、就业吸纳能力较强的镇开展镇级市试点,赋予其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全面推进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以及德化县统筹城乡发展试点,为全省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发挥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莆田市政府、德化县政府负责,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体制保障

  

  实施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助力度。继续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调动利益相关各方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性。(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继续实施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等林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稳步增长机制。(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规定实施审批。(省环保厅负责)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生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推进流域治理公司化、农村水利协会化、山塘水库管理业主化。推进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

  

  选择一批跨流域上下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开展水权交易改革试点。(省水利厅负责)

  

  探索建立低碳发展机制体制,落实碳强度下降目标责任制。将低碳指标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体制环境

  

  切实落实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和领域。(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大力实施民资“回归工程”,积极推进民营经济配套发展央企和外企的上下游产业。(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负责)

  

  继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培育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带动一群专业服务机构,形成服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运营规范、方便快捷、社会影响力大和品牌知名度高的服务体系。(省经贸委负责)

  

  落实创新激励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力度。强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一批有明确产业指向的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其提升创业孵化、聚集人才和成果转化等增值服务能力。(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配合)

  

  全面推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泉州经济转型升级,为全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发挥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泉州市政府负责,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稳妥推进省属企业战略性重组,做大做强省属企业。继续推进权属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适时推进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加快资本证券化步伐。(省国资委负责)

  

  推进国企厂办大集体改革,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省财政厅负责,省国资委配合)

  

  研究制定关于推进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省级行政机关与所办(属)企业脱钩改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继续做好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调查工作。修编海水养殖规划,对符合海洋功能区规划的养殖用海,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改革农村征地制度,推行和谐征迁“五五工作法”。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转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等流转制度,探索在依法自愿有偿前提下农村土地转化为股权、农民房产转化为资产,以承包地换股、换租、换保障,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加快推动制定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继续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重点扶持建设省、市、县共500家示范社,其中省级重点扶持建设100家示范社。(省农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农办、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供销社配合)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好林权登记发证扫尾工作,实现林权登记发证全覆盖。推进茶果园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林权管理服务平台,强化林业服务功能。改革林权评估管理机制,推动林权公开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完善林业投融资配套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协调开发适应林业生产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推进森林综合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省林业厅、省农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省财政厅、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配合)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和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直补惠农机制。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减免政策延长至2015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配合)

  

  六、完善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海洋企业和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探索试行海域使用权和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型信贷模式。(省海洋与渔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经贸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完善海洋产业分类引导机制和产业退出机制,建立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审批服务新机制,推行并联审核和集中集约用海。推进福州港、厦门港列为国家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配合)

  

  完善岸线、海域、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金高出国家和省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溢价部分全部留在地方。开展无居民海岛保护开发试点,在符合条件的海岛开发实施“以岛养岛”政策。(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围绕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试点,探索建立以海湾为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管理机制。推进沿海设区市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海洋环境分级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海溯源追究和生态补偿制度。开展海岸带综合治理和海域生态修复试点。(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海事局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推进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与海事、海关、海警等部门的海上联合执法,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深化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省以下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半垂直管理体制。(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编办、福建海事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边防总队以及沿海相关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七、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积极引进中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台湾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或战略投资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台资投资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继续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促进经济强县增设小额贷款公司,未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尽快组建。(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贸委牵头,各有关市县区政府配合)

  

  充分运用好差别化监管政策、市场准入等监管工具,完善内外部环境,引导银行业机构进一步向社区、县域等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集聚区延伸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加大服务和产品创新,开发适合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一揽子金融产品。(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

  

  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担保业务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增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推动金融机构建立科技专业支行等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对获得项目补助的科技型企业,金融机构以补助资金为担保,对科技型企业配套等额低息贷款资金。大力促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配合)

  

  大力推动企业上市和发债融资。建立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信用增进机制,争取更多设区市引入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提高中小企业对接债券市场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牵头)

  

  全面推进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完善配套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组织形式、产品和服务机制创新,丰富泉州金融服务业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泉州市政府负责,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配合)

  

  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十条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推动“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支持涉农金融产品创新,缓解农村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提升“三农”金融服务和保障水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配合)

  

  八、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管理创新,推进人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财政投入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管。(省编办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配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新一轮省级和市县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全面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拓展网上审批系统的服务功能,在规范审批服务和创新审批方式上取得新进展。(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巩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成果,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省财政厅负责)

  

  适时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争取龙岩市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尽快获国务院批准。进一步研究论证南平市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积极开展福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前期工作,并力争上报国务院。稳步推进县政府驻地和乡级行政区划体制改革,适时开展撤乡设镇和镇改街道工作。(省民政厅牵头,省编办及龙岩市、南平市、福州市政府配合)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的制度。研究制定对民营医院按新建床位或实际门诊、住院量进行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医疗行业。鼓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拨付经费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选择办学条件符合实施义务教育要求的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建立政府购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并提供社会共享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省财政厅牵头,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编办配合)

  

  九、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相结合的机制。切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多渠道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及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全面落实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

  

  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加快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劳动报酬。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督促曾发生欠薪的企业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带薪最短培训时间。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稳步提高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完善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使农民合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因地制宜培育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和乡村旅游,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获得更多收益。(省农办、省农业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改革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推进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定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实施意见,统一缴费档次、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巩固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继续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孤儿集中供养,建立其他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提高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提高政府低保保障水平。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负责,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推进厦门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深化产业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总体改革发展规划的报批。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做大做强对台人民币清算结算群,加快建设两岸区域性人民币结算中心,推动建设服务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合资企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争取火炬高新区进入“新三板”。全面落实扶持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各项政策,大力促进各类航运要素的聚集。争取火炬高新区进入“新三板”。(厦门市政府负责)

  

  加强两岸交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在两岸合作办学模式上寻求互派教师、互通教材、互认学分等新的合作方式,制定台资举办独资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含门诊部、诊所)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制定台籍医生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及台籍医生注册便利化政策。(厦门市政府负责)

  

  完善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统一登记试点,统一岛内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快形成覆盖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体系。(厦门市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创新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发展、统筹管理的同城化发展新机制,加强在基础设施、产业融合、资源要素、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区域协作。研究设立厦漳泉区域合作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一体化存取款体系,实行同城收费标准。研究建立生态补偿等区域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厦门市政府牵头,泉州市、漳州市政府及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加大平潭先行先试力度

  

  完善实验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和各功能区管理机构,科学实行大部门体制,建立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扁平、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授予管委会实施的96项省级职能事权事项,全面开展项目代办制试点。深入开展平潭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研究出台开展“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合作新模式的相关法制保障和具体政策措施。探索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省台办、省政府法制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健全产业深度对接机制,对接台湾新一代技术密集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加快建设低碳技术开发基地、科技示范区、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基地和平潭“智慧岛”。(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信息化局负责)

  

  积极探索两岸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合作的具体途径,大力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机构,争取试点离岸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尽快进入实质性运转。(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继续开展两岸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合作试点,推动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建设,加快平潭海洋大学和平潭产业创新联合研究院筹建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负责)

  

  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加快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分线管理制度,力争年内实现封关运作。争取尽快设立国家一类口岸,大力发展培育平潭至台湾的货运航线和海上快捷客货滚装航线。积极推进台湾地区机动车进出平潭实施更加便捷的口岸通过措施。加快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台湾商品交易市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处理中心,大力发展游艇产业。全面推行通关无纸化改革,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过成本。

(省外经贸厅、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边防总队、福建海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2013年全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13〕1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制定的《2013年全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7日

 

 

 

2013年全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计划省经贸委

 

                                           (2013年1月)

为进一步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提升产业发展整体素质,结合我省实际,扎实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接、新兴产业倍增、行业对标节能、创新驱动、“两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

一、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

(一)主要目标

全年完成技改投资2600亿元,增长30%,占全省工业投资的比重达50%以上;组织实施“百项千亿”重点技改项目500项,投产150项。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1.落实目标责任。各设区市技改投资目标为:福州市660亿元、厦门市200亿元、漳州市250亿元、泉州市470亿元、三明市470亿元、莆田市140亿元、南平市120亿元、龙岩市220亿元、宁德市70亿元。各设区市应强化措施,推进目标落实至各县(市、区)。

2.推进项目实施。滚动实施“百项千亿”重点技改项目,完善季度跟踪调度和通报制度。一季度各地组织开展“重点技改项目集中开工投产”活动。2月底省里召开集中开工投产项目推进会,逐一协调,强化土地、环境和资金等要素保障,确保一季度100项重点技改项目开工投产。各设区市每月5日前将市级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省经贸委。

3.加强项目管理和储备。跟踪、对接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筛选储备一批符合专项扶持重点的项目,力争更多项目列入国家扶持计划。强化对403个、总投资296亿元的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计划项目的管理,加快144个在建项目实施进度,督促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的259个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技改项目储备机制,省级建立万亿技改项目库,每个县(市、区)至少有3个省级技改储备项目。各设区市要进一步简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技改项目储备工作,按季度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更新,分层级、分行业、分阶段推进项目滚动实施。

4.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安排3亿元财政专项资金,按项目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或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的大项目、好项目。各设区市、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将“百项千亿”重点技改项目的融资需求纳入银企对接内容,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需贷款支持的技改项目情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5.推动政策落实。落实省政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十二条措施等系列扶持政策。加强对船舶、模具、闽东电机电器等“一业一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落实,组织召开船舶、模具政策宣贯会。制定出台支持企业异地搬迁技术改造政策。

6.落实绩效考核。对各设区市技术改造投资目标完成和技术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1月底前各地市完成技改工作情况自评,2月份进行核查评估,对工作前三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开展优秀技改项目评选表彰活动,制定发布省级优秀技改项目评选办法,评选表彰30个优秀技改项目。组织召开技术改造现场经验交流会,强化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对“省优秀技改项目”和各地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有效做法进行宣传。

二、项目对接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对接全国民企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来闽投资合作项目20项以上。到2013年底,2011、2012年民企对接合同项目开工率达90%;2013年新对接民企合同项目3000亿元,当年项目开工率达50%以上。央企对接工业项目新开工20项以上,外资对接工业项目新开工30项以上。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1.突出抓好项目对接。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瞄准全国民企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以东部11省市为重点,面向全国开展多形式民企招商对接活动。深化与央企的对接合作,争取在我省已有项目的央企扩大对工业投资,加强与未签约央企的联系洽谈,争取签约一批工业项目。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工业企业,继续拓展与台湾百大企业、侨港澳资企业合作。

2.突出抓好项目跟踪落实。进一步加强“三维”对接工业项目跟踪管理,收集、梳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对接、建设、投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责任分工,继续完善月通报、季调度等跟踪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重大问题提交省里召开的项目调度会协调解决。

3.突出抓好各阶段项目对接进度。按照“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要求,分阶段扎实推进项目策划、招商推介、对接洽谈和签约、开工、投产等工作,拟结合“6?18”在福州召开福建省民营企业产业项目现场协调会暨签约。

(1)1—2月:制定项目现场协调会暨签约总体方案,利用省“两会”和春节期间组织与省外福建异地商会及回乡闽商座谈对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招商推介活动,预报、预审对接项目。

(2)3—5月:各地各部门开展分区域、针对性的招商推介和洽谈对接活动,形成一批对接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6月:各地进一步深化项目洽谈、对接工作;省民企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签约、开工和投产项目,调研了解各类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审核、推荐上台签约项目。细化现场协调会暨签约各项筹备工作等。组织召开全省民企产业项目现场协调会暨签约,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4)7—12月:继续推进项目落地、开工、投产,全面完成项目对接和跟踪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4.突出抓好工作保障。省发改、经贸、外经贸部门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维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分别抓好央企、民企、外资项目对接和跟踪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组织推进本地区项目对接和落地开工建设,抓好民营企业产业项目推介、洽谈、对接和跟踪落实工作,落实民企产业项目现场协调会签约项目和参会重点民营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等对项目进行预审。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全省民企项目对接的新闻宣传工作。省财政厅做好会务经费保障和驻会核算。省经贸委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牵头负责民企产业项目现场协调会暨签约筹备工作,完善民企产业对接项目和工作进展通报制度,牵头协调解决项目对接落地中存在的问题。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专项行动

(一)主要目标

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年实现增加值1800亿元,比增25%。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跟进投资20项以上重大项目或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1.突出重点领域。新型显示重点完善TFT-LCD、OLED面板产业链,加快智能终端产品以及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一代显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一步提升福州、厦门新型显示产业的集聚度。LED产业重点开展大功率高效芯片、多芯片集成封装、散热结构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衬底材料等省内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组织示范应用。稀土及化工新材料以厦门钨业为龙头整合全省稀土资源,发展稀土精深加工业;加快工程塑料、改性塑料、特种橡胶、有机氟材料的开发与生产。节能环保装备重点推进高效节能LED、节能电机等研发生产和应用,发展环保装备、水处理膜材料制备以及无水、少水技术的研发应用。太阳能光伏重点支持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化,发展硅基太阳能电池、化合物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高效聚光系统,拓展太阳能应用领域。新型动力电池重点发展锂离子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超级电容等新型电池。信息通信产业重点加强TD-LET等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工业软件与行业解决方案、嵌入式软件、数字内容加工处理、信息安全软件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等。

2.突出项目带动。推进百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充实完善重点项目库,扶持100项以上技术改造及节能改造项目,30项以上产业化培植和稀土新材料重点项目。在“三维”项目对接中,突出引进、签约落地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促进一批支撑新兴产业发展的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

3.突出示范作用。组织实施百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工程,继续认定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植一批高成长型骨干企业。整合地区、部门资源和生产要素,重点支持1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跟进投资20项以上重大投资项目或高成长性企业。

4.突出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共性关键技术。健全完善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LED产业、移动通信产业等技术创新联盟,建立3D打印、工业设计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50项以上技术创新和软件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完善10个以上创新平台。

5.突出市场开拓。组织实施20项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两化融合等应用示范工程,出台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引导消费、开拓市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企业拓展和创新商业模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6.突出政策保障。用好引导资金,支持一批产业发展项目。运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培育一批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支持。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四、行业对标与节能降耗专项行动

(一)主要目标

 

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到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序时进度;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3.5%。各设区市单位GDP能耗目标为:福州0.508、厦门0.491、莆田0.503、三明1.182、泉州0.636、漳州0.481、南平0.915、龙岩0.777、宁德0.452。主要用能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火电0.5%、建材4%、钢铁3%、有色金属3%、化工4%、纺织3%、造纸4%。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1.开展行业能效对标。全面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2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5项强制性地方标准。推进水泥、钢铁、合成氨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工作,引导企业比照标杆找差距。根据对标结果,奖优罚劣,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一季度前发布行业能效对标工作方案,实行能源审计,开展对标活动。水泥行业上半年全面完成能源审计,三季度前制定下达执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的具体方案。开展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以及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

2.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3月底前重点用能企业报送2012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每个行业选择3—5家企业按GB/T23331标准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一季度前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选定试点企业,二季度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宣贯培训,年底前完成体系认证;实现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

3.实施节能重点工程。重点抓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商贸节能、交通节能等重点领域节能重点工程项目200项,形成节能量80万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60项。编制发布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4.强化监督检查。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依法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三季度前各设区市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的自查,年底前完成专项监察工作。

 5.落实财税政策。3月底前下达各设区市资金分配方案,各设区市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9月底完成资金下达工作。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等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对钢铁、铁合金、水泥等列入国发〔2010〕7号文淘汰范围的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限定值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五、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行动

 

  (一)主要目标

 

  建设完善350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5家以上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推介项目成果1500项、企业技术需求200项,实现产学研项目对接300项以上,推动5家以上创新团队项目建设。重点培育10家以上“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100项省级新产品。认定5家以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引导建设2个以上工业设计专业园区。培育50家行业领军企业。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1.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支持海西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和龙头骨干企业合作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支持一批创新团队项目尽快产业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研发机构,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工作,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

 

  2.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6?18”平台,重点开展与香港应科院、台湾工研院等的产业技术对接合作。加强与中科院海西研究院的合作,重点推介一批海西研究院(包括中科院系统其它院所)开发的产业化项目成果。在装备制造等领域开展技术提升诊断工作。

 

  3.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鼓励新建或利用旧厂区改造建设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推动工业设计企业、人才等集聚发展。扶持优秀工业设计成果转化。

 

  4.支持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加快新产品开发。加强新产品鉴定和项目验收工作,以新产品开发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化为重点,做好一批省级优秀新产品评选及表彰工作。加大产品市场推广力度,组织新产品推介,强化供需对接。推动省内企业协作采购、互采互用,开发的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品目录。

 

  5.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支持企业争创品牌产品,开展品牌培育专业人才培训,建立品牌培育能力评价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成功并购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及时转化为标准。

 

  6.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石狮服装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与专业市场的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间、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间网上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务。支持中海创依托现有工业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拓宽业务领域,发展成为工业电子商务平台。

 

  7.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组织实施我省重点行业的兼并重组,加快推进钢铁、稀土、船舶、汽车和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加快省属企业重组整合,促进国有资本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

 

  六、“两化”深度融合发展专项行动

 

  (一)主要目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率、电子商务应用率达75%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技术应用率达85%以上。在企业、行业、园区推广一批“两化”融合示范应用。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1.推动制造业装备智能化、数字化。在企业推广集成制造、敏捷制造、柔性制造、精密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建立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体系,推进传统产业生产装备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推进制造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推进3D打印等新型数字化制造技术的研发、产业化及在工业设计、微型制造等方面的应用。选择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推动研发设计工具、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智能测控装置、智能制造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的综合集成应用。组织实施“两化”融合示范项目20项以上,培育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20家。

 

  2.推进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抓住工业行业的共性问题,建立完善一批“两化”融合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推广、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拓展、检验测试、安全认证、宣传推广等服务。建立工业软件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省企联“企业家园”平台建设。

 

  3.强化区域示范带动。组织实施闽东电机、泉州纺织服装等“两化”融合示范区建设,推进省内软件企业与示范区企业对接。

 

  4.加强闽台合作。建立健全闽台“两化”融合合作交流机制,以数控机床、LED、新型显示、纺织服装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推进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的“两化”融合,支持台湾商协会、相关企业在福建省合作建立技术中心、产业联盟等。

 

  5.开展评估咨询。依托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和行业协会等,开展“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咨询。引导企业开展自评估。加快“两化”融合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供需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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